浅析基于农信社管理体制的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霞 时间:2014-05-28
  论文关键词:农信社 管理体制 深化改革 
  论文摘要: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首先体现在省级政府授权省级联社履行对农信社行业管理的新体制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其次,农信社现行的管理体制也一直饱受质疑,使得刚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农信社又陷入是非模式的争斗中,这大大影响了农信社管理体制的正确方向和改革发展的成效。 
   
  一、现行省级联社管理体制的历史由来 
  2003年,国务院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并反复权衡利弊结果,最后决定由省级政府组建省级联社或其他管理机构,对辖内农信社进行管理指导与协调服务职能,而这也是上级领导对多种可供选择方案仔细权衡利弊之后所做的最终决定。经过实践证实,维持央行或银监部门管理职能更本行不通;而如果让基层法人社自行管理更不靠谱,事实上相当多的法人社内控机制管理缺乏完善性,这肯定会产生更大风险效应;回到国有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自身困难重重、面临改革中,又回不到老路。改革之初,全国农信社仅账面不良资产和亏损包袱超过8000亿元,当时也许可以在国家认账基础上进行财务清算重组,按照社区性股份制要求逐步将农信社改造成社区银行,同时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来剥离政府的最终清偿责任,但是国家所付出的代价太大,从中也很难落实风险责任制度。 
  某种观点说道,省级联社的成立可能会将基层独立法人社当成分行来管理,最后使得独立法人失去了自主性。而事实上,管理应该服从于整个农信社的改革发展目标,权利也不是评判管理机构对错与成败的标志。从内部管理需要来讲,各个省市法人单位对管理和服务的需求都不一样,即使省内不同的法人机构对管理和服务需求也有所区别,决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去规定所有的省级联社,也不能用主观标准来衡量省联社履职的职责和所尽义务。 
  另有观点讲,农信社的管理权来自市场,最终也还是应该归还市场,而不该任意下放给省级政府。而事实上,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与行业管理权根本不能同等对待。当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种种缺陷,而内部人控制成为风险的主要因素时,过度强调企业自主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当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依然存在管理缺陷时,把权利归还市场就等于将权利投身混乱之中。 
  无论争议有多少,我们必须相信一个事实,自从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至今,农信社各方面都发生巨大的变化,最终也取得了卓著的成效。特别是支持三农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许多省份都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农信社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同时也非常积极有效。 
  二、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三个有利原则,走适合农信社实际需要的特色道路,其标准在于:有利于农信社的三农服务,有利于农信社的快速发展,有利于防范农信社系统性风险,能够最大程度实现这些目标的管理模式就应该得到我们的积极响应。而就目前来看,最为紧迫的就是要满足于县级法人对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进而增强市场竟争力和地方经济的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