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论依法治国背景下乡土社会权威管理方式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鹏 时间:2014-05-28
二是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制定政策对乡土社会进行管理时应当尽量追求可预期性和公正性。如果不这样的话,国家在行使权力时就会严重影响甚至侵犯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三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其它措施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时的行为进行程序上的监督与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机关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使国家机关的权威真正得到增强。
    2、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
    首先,关于选举制度,一方面,基层国家机关除了严格执行《村委会选举法》等国家法律之外,还需要制定更为合理可行的选举标准,充分调动广大村民选举的积极性,尽量避免对选举的过多干预,让村民们真正体会到民主选举的实践,使他们从内心里认可选举制度并在行动上积极投入和参与。另一方面,在选举过程中,基层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对候选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让村民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如果选举的过程能够使村民们感觉到公平与公正,那么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从一开始就能够得到村民内心的认同。

    其次,对于村内的财务制度,基层国家机关也需要制订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具体方法可以让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两级自治组织都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凡是涉及本村委会和本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都应实行公开。对公开后群众提出的意见,村组千部应予以答复戴作出处理,如果村民对村组干部的答复欧处理不满意,村民可以向村民自治组织各自的上级进行反映,这样就能够使农村财务的每一项收支情况的透明度得到增强,从而也能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这两方面的措施应当有机地结合,连为一体,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增强它们的权威。
    3、整合各种民间权威资源
    在各种民间权威力量中,家族和宗教都是村民为了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得以创立和存续的,因为符合了乡土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家族和宗教对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等方面发挥着有效的作用,因此,对于家族和宗教,国家不应当以它们落后为理由进行排斥与打击,这样会使乡土社会的传统文化遭到破坏,不利于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护。如果它们对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没有积极帮助的话,它们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慢慢退出乡土社会的舞台。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家族和宗教还能对乡士社会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因此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在主导乡村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将各种民间权威资源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使多元权威主体能够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降低它们各自的消极作用,共同对村寨秩序的维护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学者曾经针对凉山彝族家支组织的情况建议“以某种组织形式,将基层各家支头人聚合起来,听取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参与当地治安综合治理和民间纠纷调解等社会工作。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有助于党和政府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第二,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掌握和控制家支活动情况;第三,有利于对家支头人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促进彝区法律制度的改良变通,加强对家支活动的诱导。”这一建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另外,对于外来民间权威力量,由于他们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能够对乡土社会的建设与秩序的维护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基层国家机关和村民自治组织在具体的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可以向他们进行咨询,听取他们对乡村事务的见解,这样可能会获得一些可资利用的资源。而对于他们本人参与乡土社会的建设时,只要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层国家机关和村民自治组织也应当对他们的行为加以容忍,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为乡土社会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