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中的社会成本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莉 时间:2014-01-04
  第二,开除违规大学生是一个“互克性”问题。我们认为,开除大学生是一个庇古的“外部性”问题,也是一个科斯的“互克性”问题,但更是一个社会连锁问题。首先,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对学校的一种侵害。在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概念中是一种负的外部性,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理所当然可以采取“立法”规定,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减少学生违规产生的外部性,这是正确的。但是,学校采用开除学生的办法,这个问题就转变成了科斯的“互克性”问题。即学生的行为对学校产生了侵害,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又对学生产生了侵害(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又可能产生对整个社会的侵害,可能发生新的外部性,成为一个社会连锁问题。理所当然,社会(政府或国家)当然要立法对学校排放的“污染”进行约束,使其外部性成本内化,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对学生违纪处理“过分”,而引致学生法律诉讼,校方败诉的案例已不是少数。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既然法律(在没有明确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能从社会成本角度出发来裁决,因此,学校也应当从社会成本角度来考虑校规校纪的制定。我们的社会成本还如此高昂,不仅与教育制度相关,而且与人们的意识形态有关,是部分教育成本转变为更大的社会成本。在违规大学生被开除的案例中,许多是属于违背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情形,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价值的多元化是不可逆的趋势,在大学生不违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学校应该宽容学生的价值选择。这正是约翰·罗尔斯所发出的疑问:对不宽容者的宽容属于正义的吗?
        第三,开除违规大学生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相冲突。经济学理论认为,不考虑社会成本及边际成本去分析一个“赢利模式”是不全面的。科尔内曾经说过:“不应该总是不惜一切代价去达到社会生产能力的最大利用。如果当趋近于生产能力完全利用时,边际社会成本已经超过边际社会效益,达到这一点就是不值得。”科斯认为,“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社会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一个违反校规的大学生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当然会增加学校的教育成本,但它可以减少社会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学校开除一个违规学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背离了应负的社会责任,转嫁为社会成本,是学校得利,社会买单,与社会利益最大化发生了冲突。那么,社会应当有一个合适的社会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冲突,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要求学校为社会利益(大众利益)而忍受管理成本的适度上升并非不合理。
  第四,通过立法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在开除违规大学生的案例中,学校的教育责任和管理成本有可能被推卸和逃脱,是创设成本约束制度的理由。建立这种约束机制的目的是,从社会成本出发,使学校管理学生的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发生转变,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因此,高校对于开除学生的处分规则,应当由国家立法决定,这是学校对学生管理权限的边界。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我们认为,校方开除违规大学生是使学校的责任和成本被推卸和逃脱,转嫁给他人或社会。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学校的收益会可能会增加,另一方面社会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个人和单位如此运作成本的途径往往是社会不能容忍的,社会应当加以制止。因此,我国必须立法,对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把学校教育学生的管理工作引导到符合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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