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独特地位及途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仇芮珍 王成兴 时间:2014-03-2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底,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并且建立了国家、省、市、县的4级保护体系。截至2008年7月,我国已公布了两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175项,涉及33个省、市、自治区。
  
  一、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目前,档案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在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议程,协助档案局制发文件
  目前各地档案局都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视野,积极制发文件,为实际工作指引方向、提供指南。江苏省是我国首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省份,在其草案审议后,江苏省档案局迅速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献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档案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进行全面归档,并提供利用。
  2、积极配合申报部门主动开展服务,提供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需要大量的原始文献材料作为佐证,毫无疑问档案馆的丰富馆藏可以提供充分的凭证。在武汉市申报《木兰传说》的过程中,档案馆查阅了各个历史时期的《黄陂县志》及相关全宗的档案资料及图片,并辅助制作完成了30余万字的申报文本、25分钟电视专题片和300余幅照片,为申报提供了强有力的史料保障。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收集工作进行指导,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文献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立档是必须的工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必须全面反映项目在保护、传承过程中的真实面貌,材料必须分类有序、字迹清晰、保存持久,对此档案部门应给予有力指导。北京市崇文区档案馆就安排专人,查看档案保管条件及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并指导各类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
  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征集相关档案文献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全面掌握保护工作的现状,是档案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青岛市档案局(馆)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主动与市政协领导沟通,派人随同参与调研活动,实地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情况,随时收集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材料,协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立档。
  5、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提供展阅、编辑成册
  北京市档案馆提出“北京将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举办的“华彩海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集萃”展,不但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文化的艺术魅力,同时也宣传了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了民众的认识。江西省艺术档案馆建成并开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网”,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通第一网,已着手编辑《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照片图鉴、画册以及代表作品系列丛书。
  以上说明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档案馆在参与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档案部门的业务经费不充足,在民间档案征集比较困难;档案人员对非物质文化缺乏深入了解,研究力量薄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准确鉴定;档案馆领导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没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很少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这些都牵制了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权利与职责范围,各地档案馆的保护工作多数还处于自发状态。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与机制亟待开发,进而保证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独特地位
  
  温家宝总理在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但有物质载体,这些物质载体包括了文字、声音、影像资料等,与档案馆馆藏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天然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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