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传播环境下纸媒内容的版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温穗红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数字新媒体强势崛起,使纸媒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速度远远不及数字新媒体外,纸质报刊的内容被数字新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无偿、无限制性地侵权使用,更进一步压缩了生存和发展空间。纸质报刊该如何加强版权保护?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纸媒作品版权保护现状及难点,探讨其版权保护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 新媒体 纸媒 版权保护 数字化时代

  随着新媒体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而我国互联网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现象却越演越烈,因此,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探讨纸质媒体版权的现状、问题和保护的方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数字化时代纸媒版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也发生巨大变化,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获取信息、阅读报刊的人数剧增。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这组数据充分表明,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资料显示,这些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媒体用户,每年都以40%的速度增长,但目前许多网络媒体未经授权,擅自对传统媒体的内容进行大量复制传播,付酬购买版权者屈指可数。网络传播对纸介传媒的发行和广告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内容是传统报刊的核心竞争力。为维护合法权益,有的报社已将部分数字新媒体的侵权行为诉诸法律。去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iPad软件开发商未经授权使用《新京报》版面和内容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此案从立案之初就备受业界关注,其意义不仅是一个媒体的维权尝试,它让媒体集体反思:传统媒体应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新兴媒体该如何自律、规范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引起全球媒体的高度重视。世界媒体峰会秘书处于2012年6月28日发表的《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指出,我们认同媒体成果是其原创者的智力创作成果,相关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知识产权应受到保护;新闻媒体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世界媒体峰会秘书处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
  在我国,最早面对网络转载纸媒内容而开打维权战恐怕是《南京宣言》。2005年10月底,在南京召开的“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与会的各报老总签署了《南京宣言》。宣言的核心内容为:“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2006年1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也发出《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以公函的形式,向全国30多家报业集团发出“共同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邀请,目的在于“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新闻内容回归应有的价值”。
  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传统媒体的这种宣言和倡议,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更像是一种表态。尽管《新京报》在北京赢了官司,但在法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传统媒体目前仍面临着内容被无限制转载的困局,传统报刊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生产出的内容却无偿为他人网站带来流量,新媒体侵蚀报刊利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纸媒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和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的法律确认与设立,体现了社会对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保护。
  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与共享,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纸媒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三种:(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然而,在网络传播实践中,网站海量转载的传统媒体作品,有大量非“合理使用”作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见,纸媒要求网站就其转载、摘编报刊刊登的作品支付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费用多少,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版权的收益争议只能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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