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变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姚明亮 时间:2014-08-22

  三、逮捕的变化

  1.逮捕的适用条件在《修正案》中更加完善,主要是将“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细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主要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可,使其升格为法律。这样可以以法律的形式限制逮捕决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少捕”和“慎捕”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减少了公民被非法逮捕的危险,这是《刑诉法》的有一个进步。当然,其中的“可能”如何判断,还需要司法解释来进行完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该条有效衔接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的条件。但“情节严重”应该达到何种程度,也是立法的欠缺。
  2.《修正案》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程序的增加是“慎捕”政策的体现,同时也是尊重人权的体现,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申辩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条的增加更使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有了法庭审判的味道。再加上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审查批捕已经成为广义上的庭审了。至少从程序上来讲,犯罪嫌疑人得到了更公正的待遇。

  四、拘留的变化

  拘留是逮捕批准之前的临时强制措施,一般都是在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自主决定。此次《修正案》增加了“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跟逮捕相似,但又比逮捕多规定了“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主要原因是拘留都是在公安机关所在地执行,而不像逮捕可能会在异地执行,有能力做到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防止公安机关延迟移送。同时还完善了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进步在于“有碍侦查”的情形仅限于这两种严重犯罪,但没有像逮捕那样直接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

  五、拘传的变化

  拘传是有关机关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其与传唤的最大区别就是到案方式不同。考虑到实践操作中,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讯问人员的工作,十二小时的时间略显不足,《修正案》延长了对于特殊情况的拘传持续时间,“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另外还特别增加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讯问人员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因此,拘传制度的完善基本都是依据实践中的经验。

  六、整体的变化

  1.现行《刑诉法》仅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聘请的律师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而对其他强制措施未作规定,《修正案》统一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还完善了对申请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修正案》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而现行《刑诉法》并无此规定。该规定可以防止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休止的羁押,保障其合法权益。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被写入《刑诉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绝不仅仅是口号,修正后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更加周全的保护,尤其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制度的大幅完善,大大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虽然在某些方面还有不足之处,但从这次巨大的进步来看,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其他各项制度都将更加完善,人权保护也会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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