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卉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要谋求自身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积极与世界经济接轨。要更好的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对外投资的持续增长,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承保范围,承保条件,保险期间、保险费和保险金以及代位权的实现这六个方面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立法模式 承保机构 承保范围 承保条件 代位权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目前已有的立法例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应采用双边模式。理由如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如果代位权不能顺利实现,就会造成国家财政的直接损失。代位权的实现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赖以运转的核心,如果代位权不能实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制度价值。 纵观三种立法模式,在双边模式下,由于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依据,代位权的实现是最顺畅的,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事业刚刚起步的我国来说无疑意义重大。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目前已有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从性质上,分为政府机构、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司和政府机构与国营公司相结合三种类型;从立法体例上,分为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合为一体的“一体制”和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互相分离的“分离制”。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内法的完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分离制”,由国家机构负责审批,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保险业务。这样设置的理由如下:
  (一)设立部际合作的“承保审批委员会”作为承保机构符合我国的国情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分别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如:手续繁琐、权利条块分割严重、无法反映海外投资可能执行的国家外交及对外经贸政策,不能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安排等。 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设立一个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组建“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审批委员会”来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商务部是管理、协调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主要机关,在我国海外投资业务及行政管理上都有丰富的经验,它对于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和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等方面便于详细评估和把握;国家发改委能从宏观上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地区、行业及规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的,财政部参与审批有利于国家对每一项海外投资保险的潜在赔偿做出适当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迅速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外交部可以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尽量使海外投资免遭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来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币种。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适合作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家部委、金融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能够及时获取各国政治经济最新动态和投资环境状况;作为专业的政治和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际多家资信调查和评估机构建立有联系;作为伯尔尼协会的正式成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成员国机构共享信息和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作为国内唯一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项目承保经验和先进的承保技术,可以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化解政治风险,防控损失发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是公法人又是商业机构,自从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连续多年发布《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实践上看,由其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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