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啸飞 时间:2014-08-22

  三、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普通公证业务的保全证据公证中细分出来,《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具体体现在:第一,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具有一定的制约性;第二,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第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
  另外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一般的电子证据,而是兼有电子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首先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网上店铺的页面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面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以及和网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于电子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班里完毕后相关的页面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而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于物证的范畴,当事人还要通过比对甚至通过专业的鉴定,从而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存在。

  四、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具体问题

  (一)申请主体的确定
  从具体实践中来看,申请的主题一般都是权利人本人,主要集中在专利权人、著作权人,而商标权人通过网络购物来保全的基本没有,这主要由于商标的网络侵权仅从网页的浏览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并不需要对实物的外观或内在进行比对。但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主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全部以与所保全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而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律师是受权利人的委托而进行公证申请的话是可以受理的,这种情况下应提供委托书及当事人的权利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当事人在证据效力上面来讲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些已超出公证员所应考虑的范围。

  (二)操作环境的要求
  关于网络购物的证据保全公证,一般来讲都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来到公证处申请,使用的电脑以及网络应该都由公证处提供,和一般网页证据保全类似,现在大部分的理论及实践上都一直认为,操作环境的选择都应该为公证处,所使用的是公证机构的电脑,电脑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电脑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选定的场所进行公证,则存在预先进行技术处理的可能,而且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可采用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当然,在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行为并不一定就万无一失,但毕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对电脑预先设置进行欺诈。
  (三)网络购物主体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网上交易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交易时以谁的名义来进行(包括商议询价、购买数量、邮寄方式、收获地点等),在此笔者认为必须是以公证处人员来进行,从而保证客观公证性,因为用当事人以外的名义进行购物一是防止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之前已经与卖家进行了商议,而内容是公证员所无法得知的,这样有可能会存在欺诈情况的出现;二是对于后续的操作也提供了方便,因为在接下来的付款以及收货阶段都必须以公证处人员的名义进行,货物的物品都在公证员的掌控之中,基本不会存在调包情况的出现。
  (四)收货地址与收货人的确定
  既然先期交易是以公证处人员的名义来进行的,那在付款及收货时也应该以公证处人员的名义来进行,付款由于网络购物时对付款要求不是规定非常严格,本人付款或者代付都可以,不存在需要过多注意的地方,而收货人与收货地址的确定必须仍以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公证处地址作为收货人与收货地址,从而保证所购物品在最大程度上处于公证员所能掌控。但是在收货地址的确定时可以仅仅写清公证处地址的路号、建筑楼层等,而对于“公证处”三个敏感的字体应该尽量避免体现,因为对有一定法律意识的网络卖家会有所警觉,从而导致购物的失败。
  (五)所购物品的数量及存放
  在决定购买物品的数量时,从具体办证的实践以及相关的诉讼案件来看,应该为两件以上。首先,办证当事人对于所购的物品通常会要求带回,而有的当事人会将所购物品封存后留在公证处,到了诉讼庭审阶段需要提供物证时,才从公证处领取。但是在具体办理此类公证时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两件以上,因为仅仅购买一件进行封存后不管是当事人带回还是寄存公证处,都会可能存在包装封条被无意破坏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在法庭出示证据的时候由于密封情况不好被当做无效证据,所以在办证过程中应该购买封存至少两件以上,公证处必须留存一件(因为有时法院会到公证处调取)。
  另外就是所购物品的存放问题,也即在公证处的物品存放时间如何确定,这点我认为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通过询问当事人,进而确定存放时间,在受理阶段制作笔录的时候,在笔录里面明确予以约定;二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公证处通过制定办证流程、规章制度,对于该类情况在办结完毕后与办证当事人联系,询问所存物品的处理方式。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公证处都不能你所购物品进行随意的处分。

  五、结语

  本文所探讨的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是从传统网络证据保全细分而来,体现了众多的新的特点,在今后的公证实践中这种类型的公证将大量的出现。文中所探讨的办证处理方式也是在办证过程中的所积累,望对公证同行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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