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官微、微博暴力与微博删帖的法律监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曾章伟 时间:2014-08-22

  三、微博暴力的法律监管

  在微博中以侮辱性、煽动性和攻击性的言论侵犯个人隐私和名誉,形成微博暴力。微博暴力的根源在于现实,全球化下西方思潮的影响、利益失调形成的贫富差距、腐败横行的不公平社会、自由言论表达渠道的缺失、网络运营商的恶意引导、道德和制度制约的缺乏、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政府监管的不力等原因让包括微博暴力在内的网络暴力有生存的空间。避免“微博暴力”,要抵御西方思想和本土传统思想中的腐朽部分,消除贫富差距而均贫富,打击腐败树立公平,疏通言论自由表达渠道,解放思想,推行各项改革,扫除微博暴力的现实土壤。
  培育微博道德。没有道德的网络无异于群魔狂舞的异形世界,会将人类、政党、国家和社会引入歧途,网络道德的培养是新世纪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平等、博爱、善意、真实、客观、尊重、诚实、自由、守法、公正、宽容等,都应该成为微博道德的主要内容,国家政府应该制定网络道德培育纲要,采取措施,引导网民构建健康的网络道德理念、内涵和体系,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建立网络监督体系。网络的公开性,一方面需要网民理性自尊自重,也给网络言论发表者创造了相互监督的条件,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自由辩论自由监督,无形中会形成网络监督体系,网络监督体系的自我形成和自我完善能力就像大自然一样生生不息无比强大,任何人都应该积极接受正当合法的网络监督,政府需要尊重网络监督的力量,需要引导健康的网络监督体系的建立,网络监督的力量会自然地消泯部分网络暴力。人性中真善美是主流,也是网民理性的主流,通过小学、中学、大学教育提高网民的素养,相信网民的理性能避免网络暴力。
  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避免微博暴力所必须的。网络经营者对网络管理、国家政府对网络的管理自然必不可少,微博暴力的避免关键是要对网络实行依法管理。制定完善的网络发展纲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法,界定网络暴力的边界和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网络进行管制,对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者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才能避免网络暴力。

  四、微博删帖的法律监管

  微博可以看成是个人言论或者公共言论或者媒体言论,发挥着监督作用,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保护了公共利益。微博对个人、单位、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曝光违法行为,揭露违法事实,因而触动了有关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就不择手段要删除微博等网络世界中的负面信息,一些删帖公司和删帖人员就应运而生,只要给钱,这些公司和人员就会想方设法删除与付钱者有关的各类信息,收费删帖特别是删除合法真实的信息和新闻报道本身触犯了法律,构成违法行为。微博报道公司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毒胶囊药品问题等,客观上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行使的是监督权。依法治理非法删帖行为,就是保护微博发布者和编织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公众知情权、公众监督权和媒体监督权。
  微博对企业和官员的监督,有力促进了企业管理能力和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一些企业、官员因为做了亏心事违法事害怕微博揭露而要删帖,恰恰说明了微博体现出网络民主的力量。企业、官员和违法者昧心删帖子,却删不掉微博力量,删帖会起反作用的,删除一个帖子会冒出无数相同的帖子,何况无数传播开的帖子又岂是几个企业和官员所能删除的,接受微博帖子的监督是企业和官员的唯一正确选择。诚信的企业和清正廉洁的官员是不怕微博监督,只有做亏心事违法事的企业和官员才害怕微博,微博监督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建设廉洁政府,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
  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标志,要保障舆论自由、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自由、个人言论的自由,要立法保护微博言论自由,保证微博言论的正确政治方向和合法性。有必要出台专门法律,阐明微博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界定微博言论的法律边界,限制权力干预合法的微博言论自由,严格限制公司企业非法删帖,限制政府官员滥用公权破坏微博的民主监督,要保护好合法的微博帖子不被删除,要将官员滥用公权删除合法的微博帖子视为非法。建立专门的微博管理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保护网络运营者的权利和微博言论发表者的权利,追究删帖公司的法律责任,允许微博客观曝光非法删帖的官员并建议相关机关对删帖官员进行调查。西方国家要求政府接受舆论监督权包括微博等网络媒体的监督,立法不许政府干预法律许可范围内的网络媒体和公众言论自由,我国也应该借鉴。西方国家鼓励政府官员开微博响应民众的监督,我国也应该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立法鼓励政府官员开微博问政于民,关注民生,善取民意,多得民心,对微博监督采取宽容的态度,接受民众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忤逆民意,必将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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