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羁押必要性审查之我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梁艳 时间:2014-08-22
  三、关于审查程序

  (一)审查程序的启动
  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办案部门提起,即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查办进展,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认为已经没有羁押必要的,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二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认为有变更强制措施情形出现的,也可以提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此,辩护人也可以作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主体。三是由审查主体启动。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导部门,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全过程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即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发现其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出现,即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出现,可以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而公诉部门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审查启动时间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时间是不固定的,即何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何时该程序即启动。而对与由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部门可以做出现不适合羁押情形时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审查主体即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由于无法动态掌握案件查办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定期审查的方式。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定期通过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公诉部门则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同步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况或羁押的必要条件消失,则可变更强制措施;侦查监督部门可在作出逮捕决定后一个月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审查方式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二是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三是听取看守所管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表现的评估和意见;四是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的意见;五是查阅案卷的卷宗材料。
  (四)审查工作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必须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作为实施保障。一是建立内部协调配合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因此必须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才能使各部门分工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建立告知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此不甚了解,因此也无法主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此要建立告知制度,告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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