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户外运动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伟 曹德胜 时间:2014-08-22
  三、户外运动出现事故的责任承担

  (一)安全责任是法律的空白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户外运动伤害侵权的相关法律,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号称中国户外第一案的南宁79事件宣判结果,领队以及队员全部都要承担责任,一次60元的AA制活动赔偿金额高达21万元。2007年北京灵山23岁夏子冻死事件,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两名网友和发帖网站对夏子的死不承担责任。这两件类似案件对当事人责任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让人无所适从。
  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 而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我国一直用“受害人同意原则”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
  (二)高额的搜救费用是争议的焦点
  户外事故之所以比一般的安全事故更引人注意更多的是政府救援的代价过于高昂引发争议。每次驴友探险发生事故,都在网上引发救援是否有浪费公共资源之嫌的争论。遇到较大的救援活动,不算人力和时间成本,光花费就至少上万元。崂山警方向民警配发了新购置的包括救援绳、夜间搜救灯、安全帽、破门器、灭火毯在内的救援设备,而这些设备耗资18万元。
  救援费用应该由驴友来承担的声音并不在少数,但当前各地还没有制定出有关户外运动的规章制度,处罚也缺乏依据。
  (三)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
  国外很多人酷爱户外运动,18世纪西方国家就有了最初的户外运动,在法律、管理等各方面都比较完备。凡是具有探险内容的旅游活动,都由专业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织,有非常强大的保障能力,以产业化、公司化、法律化模式运作。英国还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救援体系和机制,有海岸救援、山地救援和空中救援,山地救援和空中救援有时又是共同联系的一体。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户外运动法律、法规实施的合理成果,并结合我国户外运动事业发展的实际,推动户外运动法制化进程。

  四、降低户外运动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户外运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户外运动管理法制化、常态化才能造就户外运动的产业化。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层面来引导和规范这种新兴发展的体育产业,以利各方需求。制定关于户外运动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的专门法律,确保各项活动运作和争议时有法可依,能够及时确定责任人并使受害人获得相关赔偿。
  首先要明确户外运动到底归谁管,尽快明确责任认定以及快速救助的责任人。其次对户外运动社团设立准入门槛,完善户外运动社团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俱乐部成立条件、注册登记、法人资格、经营方式等。完善行业服务标准、组织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监察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和技术等级制度,把户外运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迹。再次,对网上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作出专门的规范,明确户外运动或自助游活动的发起人、领队以及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意外,就明确的责任人来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二)严格户外运动社团的资格认证制度
  我国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制要求各户外运动的领队资格认证,杜绝无证带队探险,取缔非法领队,保证整个户外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事户外运动社团必须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培训力量,对从业人员建立严格的选拔、培训、考核、认证等准入制度,经国家审批和体育、工商部门注册,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明确规定户外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装备质量等,严禁无资质和资质欠缺者组织此类活动。
  (三)完善我国户外运动有偿救援体系
  户外运动发展较早的欧美等国,经过几十年的完善,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野外有偿救援体系。户外救援以盈利性的救援公司为主,由救援公司最近的救援点实施就地救援,出动直升机或救护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没有买保险,费用由自己承担。
  当前我国地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基本上都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户外运动社团中有一定技能的志愿者参与,现已出现公共救援、公益救援和商业救援三种结构性分类。
  (四)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引导
  户外运动从本质内容上属于体育运动范畴,但却又明显带有旅行社组织旅游团的商业性操作模式。政府要建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自助旅游团队的监管和联系方式,细分市场,同时还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户外运动的备案和登记制度。应加大对户外运动场所进行资金投入,完善我国的户外资源信息共享:一是提高信息的精确度。对景区内可能发生的风险定期加以预报监测并进行通告,如不同月份、不同地区,哪个地段易发生洪水,易出现雷电,易形成泥石流等,特别是有一定危险系数的山峰、河流、草原等,把天气要注意是事项向社会公布,并设计出不同人群需要的自助游线路,并标出不同的安全系数等级。二是建立责任制,在每一个市、区旅游局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景区要设立配套设施,负责安全问题。三是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以及时应对;四是加强检查,特别在旅游旺季时,由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
  (五)完善户外运动的商业保险市场
  完善保险制度,增加户外运动保险险种,减轻个人和户外运动社团的负担。当前也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专门针对户外运动的保险产品,不仅承保意外伤害及其医疗费用和救援费用,而且还承保登山中的高原病和冻伤。要坚持贯彻执行“不买保险不出行”的原则。驴友也要提高保险意识、避免侥幸心理,提升保险消费观、加深对保险的认识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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