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超建 时间:2014-08-22
  三、马锡五审判模式在现阶段存在的基础及其局限性

  一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经济落后的陕甘宁边区,是一种传统的正义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显现出了一些弊端。在当代的司法改革中遭到鄙弃。但我认为,因为我国目前仍然是“城乡二元化”结构。在我国农村,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其基础。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明显的带有那个时代的影子,有着其局限性,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过分的强调调解。在1943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中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该力行调解,凡刑事案件除少数犯罪外,多数均得调解。
  2.审理案件过分的依赖群众。马锡五同志说:“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无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容易弄清案件和解决。”他甚至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

  3.忽视诉讼效率,忽视程序法的价值。马锡五同志在办案的时候,为了求的案件实施及其群众的意见,往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往往还有数十个人一同参与案件的调查,审理,完全没有诉讼效率的概念。

  四、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借鉴马锡五审判模式

  要让现阶段我们的司法审判程序更好完善起来,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则要充分的借鉴马锡五审判模式当中的精髓。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其一,诉讼程序上应杜绝形式主义。在诉讼程序上避免形式主义,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法官定期下乡,如果农村有案件发生,随时采取就地审判的形式。
  其二,在解决纠纷方式上应采取多样性。在运作过程中可以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结果的合理性,重视纠纷解决后的社会效果。
  其三,充分发挥法官在诉讼中具有的主动性。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不仅把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说明、解释作为办案的需要,更要将其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
  其四,法官在审判案件要特别重视乡土知识。由于在农村还残留许多封建意识,这样就使得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大量地方性知识。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重视乡土知识,但同时也注重无论调解抑或判决,最终都要根据法律来依法办事。
  另外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个人行为上升为一种司法制度,除了其做法符合了当时社会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外,其个人清廉、公正的品格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我们除了要使法院借鉴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经验,我们还应该要加强教育,打造一支马锡伍式的法官队伍。
  我们要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方针,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使得一些法官从思想上得到切实的改变,真正愿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在经济、政治等现实因素作用下,马锡五信步走上边区司法乃至中国司法的舞台,完全在情理之中。学者侯欣一作了一番归纳:在一个本身就没有多少成文法可以依据,在一个法律意识普遍较差的社会里,在一个人们更多地把法律当作是政治斗争工具的年代里,在一个主要是以民众的满意与否来评价审判结果的环境下,马锡五的成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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