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陈 时间:2014-08-22

    第二,立法机关具有监督的职能。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极度危险的,并可能导致腐败与走向专制。立法机关是民意的代议机关,受到选民的监督与制约,同时又负有代表人民监督其他国家的责任。立法机关的监督功能是通过行使质询权、弹劾权、通过预算权、人事任免权等权力来实现的。日本国会还可以通过行使财政监督权、外交监督权、国政调查权来进行广泛的监督。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其监督职权主要有:(1)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汇报。(2)向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提出质询案。(3)向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4)组织特点问题的调查委员会。(5)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行为的申诉与控告。(6)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7)罢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立法机关具有的职能虽然是世界各国均具有的客观共同点,但在与权力分立国家立法机关的比较分析中可得,我国的立法机关处于不同的政治构建模式之中,因而必须重新审视和重视立法机关的诸项职能中的所具备监督因素,这对于我们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摆脱立法机关的“橡皮图章化”、提升立法机关的实际地位、强化对其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三、立法机关监督性职能对宪法监督的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处于一国法律位阶的顶端。由于这种最高法规范的特性,有时即会出现下位法律规范同宪法相冲突或者违反宪法权力性质的行为行使,而产生一国宪法所确定的法律秩序与承载的价值追求受到威胁或者扭曲的事态。“因此,有必要在事前防止可能招致宪法崩溃的政治动向,或者预先在宪法秩序之中建立侍候可以纠正的错失。这种措施,通常被称为宪法保障制度。”这样一种宪法保障制度同时也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以一种特定的制度化、具象化描述,可被称为“违宪审查制度”。

    世界各国由何种机关实施违宪审查权,存在各式各样的情况。“因为宪法是人民的意志,其权威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拥护。”宪法关于全国人大职权的措辞,也表明它对人民的主体地位的自觉意识,对于我国的政制模式,违宪审查制度若断然否定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查模式而另设机构适用宪法,几乎难以实现,设计过于超前,反而会影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的发展进程。目前的现行宪政体制下,中国并不适合西方的宪法法院模式。充分发现并运用立法机关自身职能的监督性,是建立我过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和支撑。

    权力分立理论或许只是一种监督制衡权力运行的手段,对于手段而言都有其针对性和专用性。无论是从国情、政治伦理,还是从我们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出发,以权力分立理论为基础的监督模式似乎并不适应我们。在中国实质上真正需要监督和难以监督的是党权而非政权;从立法机关的职能角度可见,中国并不缺少监督的手段,而是缺乏必要的、从立法机关本源性出发设计的监督制度;为此,有必要在符合现有的政治体制和法律的框架内,提高和加强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位,方可找到设计适合中国独特结构的违宪审查制度,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的正确路径。盲目抄袭国外的经验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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