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信仰培育刍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2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目中无人”的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强化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大学生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充分体验的过程。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让大学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在对法律感受的基础上,对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要上升到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就需要大学生认真分析法律的价值属性与自身价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认,大学生才有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表示认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最初对法律产生信任,到产生法律信赖、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不懈的努力。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认知而言,大学生要对法律有个概括的总体认识,特别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论、原则、宗旨等法律精神。现在,一些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上,甚至以为学生掌握的法律条文越多越好,这是片面的。法律认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学生建构起法律知识结构,理解法律的价值,学会从法律角度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达到这种目的,就必须注重法律观念的培育。法律观念是在对法律具体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思想观点,它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可见,对法律的认知不能停留在对法律细枝末节的把握上,而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其精神实质。 
  就法律情感而言,大学生应对法律产生积极的情感,而非消极情感。积极情感是一种“亲法”心理,也就是对法律表示出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崇敬的情感态度。消极情感包括“恶法”和“冷法”两种心理态度。“恶法”表现为对法律的厌恶、怀疑乃至怨恨的情感态度。大学生一旦具有这种情感,就会把法律视为束缚、妨碍人的自由的枷锁,把守法视为沉重的负担,他们的守法就是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冷法”表现为对法律的漠视或冷淡、疏远的情感态度。在这种情感支配下,大学生习惯于被动守法、消极适法,即使卷入法律纠纷中,也常常采用“私了”的方式加以解决。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如何让大学生在心理上对法律产生积极情感,消除消极情感。大学生只有具有“亲法”心理,才会真正崇尚法律。 
  就法律意志和法律行为而言,关键在于让大学生明确自己是具有一定法律行为能力的,即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会产生积极或消极后果的,自己应该对自身行为选择进行控制。也就是说,要让大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来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大学生法律行为进行指导的过程中,我们应注重让大学生亲自参与法律实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对法律的价值、自身对法律的需求有更深刻的体验,才会乐于践行法律,这将十分有利于他们法律信仰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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