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开元  时间:2014-08-22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确立 
  笔者认为,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笔者认为,将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这一限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悖。作为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为大家所公认。如果以身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在适用刑罚上根据主体身份的差异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对此,有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限于未成年人,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保障实质平等的实现。另一方面,这一限制也难符诉讼经济的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不必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的案件分流,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鉴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符合起诉的条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必须是案件已经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指控罪行的。设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则依然处于争议的状态。此种情况下,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不太适当。此时,以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为宜。第三,所涉罪名最高本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民众的接收程度是我国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上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还是应限制在轻罪的范围内。至于何为“轻罪”,依我国法律规定,应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这样可以给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范围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暗箱操作,也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排除在外。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如下:对于最高法定刑为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罪行且又属初犯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立即提起公诉的,可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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