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琳 时间:2014-08-22
  2、国内法学双语教材的建设也严重滞后,尽管有的高校使用“原汁原味”原版教材以期能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课程体系,但是原版教材引进给学生带来的高额教材费用也成为推行双语课的一大障碍。有的老师不得不在统编中文教材的基础上自行翻译,“中西合璧”。所以从各校的实践效果看,盲目的、不科学的增加双语课程设置不仅没能达到双语教学的目的,而且还会对学生专业课的学习产生负面的消极影响。有的高校的法学双语课程被学生们称为“法条翻译课”或“专业英语课”。因此,多数高校还是多将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供少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选择。 
  (二)出国交流缺乏精心规划 
  近年来,各国高校之间的国际化交流日益频繁,老师和学生的互访活动各校竞相效法,或组织老师和学生出国参访交流,或聘請外国来访讲座已成为实现“建设国际性大学”所采取的主要策略,花费了大笔资金和投入,其实用性和效果却需要我们进一步思索和评估。 
  1、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还不能成为各法学高校办学之常态。有的学校局限于经费限制,交流项目少,惠及面有限,而请外国学者的讲座又常常流于形式,国际交流还往往受制于各国签证制度和时间的影响。 
  2、国际交流的成果目标不明确。现在大多高校开展国际交流的出发点还停留在希望可以通过交流提高本校在国际中的知名地位,或希望借此提升该校在国内学界的竞争力。因此各校“国际化”资源似乎尚未能细心规划,并妥善加以利用。在计划和安排上缺乏长远的规划及打算,如实施每项交流是围绕某个学科建设的需要,或者是教学内容的要求,亦或是为了培养目标的实现?若不能做到有的放矢,长此以往,“国际化”目标的真正实现和达成恐遥遥无期。而且在工科院校,由于学科的倾向性导致法学学生获得交流的机会较少。 
  三、对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思考 
  尽管“国际化”是时代的主要特征和要求,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想通过“国际化”战略培养出更多适格的国际法律人才,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都具备发展“国际化”战略的条件和优势,也不是每个开展法学教育的院校都必须要培养这种国际法律人才。客观而言,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应该是多元的。既需要精英型的善于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性法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大众型的法律工作者。正如我们不仅需要应用型的人才也同样需要学术型的人才一样。而就我国现阶段的状况来看,培养相对缺乏国际性法律人才仅仅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侧重点或方向之一。作为培养法律法律人才的高校,必须根据师资、生源、教学状况、经费条件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而不能盲从地一拥而上地走国际化的道路。 
  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国外大学的法学院往往在其本科阶段培养普及型法律人才,而在硕士研究生层面甚至更高层次上才侧重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包括国际性人才)及研究型的人才。如在美国一年制的法学硕士(LLM)和法国的两年制的“研究硕士”(Master Recherche),尽管也称之为“硕士教育”,但实质是作为法学入门教育而存在的。而在中国,与国外不同的是,部分大学在本科法学教育上就强调法律学者和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但实际上在目前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工科院校想在本科阶段就完全实现精英人才的培养并不现实。我国近年来也力图通过增设“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来培养应用型的法学高级人才,但由于各高校大多未专门打造出行之有效的培养计划和有针对性培养方案,因此很难满足目前对高端专门性人才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首先整合资源并明确国际性人才的培养口径和培养层次,这才是当前法学教育之需。 
  真正教育的国际化应该是教育过程的国际化,国内教育的国际化,不能停留在“秀场文化”的层面,进行雁过无痕的表演,也远非开设几门双语课程、做几个学术讲座就能达到。课程性参与是教育国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这要求国际学者必须参与到课程教学中,直接和学生进行双向式的沟通,有教学大纲,有体系,有教学目标,有教学要求,有考评,呈现完整的教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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