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价值取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媛媛  时间:2014-08-22
  三、权利的赋予与保障 
  权力的制约与权利的保障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价值取向是相辅相成的。对权力的制约最终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赋予并保障公民的权利更是直接的对私权利的保护。这一价值取向贯穿《处罚法》的始终。 
  (一)完善处罚适用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如《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做出拘留的处罚,但不能送达拘留所执行,充分体现了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二)完善处罚程序规定,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处罚的程序规定只有10条。《处罚法》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补充到了35条。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期限和尊重人权等程序的规定上更加人性化;二是在搜查和人身检查等程序的规定上更加人性化;三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扩展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行政权的扩张必然导致公民的某些权利自由受到限制,但同时行政权的扩张必然促使公民权利的总和得到扩充。《处罚法》从原条例的基础上扩展到119条,其中规定治安处罚行为的条款共有54条125项,不仅是篇幅的增加,重要的是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增加,扩展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 
  (四)扩充处罚种类、调整处罚幅度、缩小自由裁量权,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处罚法》在保证惩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同时,也极大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增加了处罚种类。而且调整了处罚幅度,缩小了自由裁量权。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处罚法》不仅是一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法,也是一部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