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王某涉嫌强奸(奸淫幼女)罪辩护侧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金百彦 时间:2014-08-22

  2008年某月某日,我们律师事务所重新接受嫌疑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根据委托人的请求,继续指派我作为王某的法律服务律师和辩护人,依法参与了该案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
  我在继续担任王某的代理律师和辩护人后,为了进一步寻找张某实际年龄的新线索,我分别前往被害人张某出生地的村委会、小学、中学、教委、妇幼保健站、乡、区计生委等单位走访调查,为办案部门提供了大量王某无罪的证据线索。
  对于被害人的出生时间问题,存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的互相矛盾。被害人的准生证和出生证上证明其是1992年出生;而其本人的户口簿、户口采集卡和相关证人证言的证据证明其是1993年出生,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张某所在的乡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的1992年出生审批表原始卷宗中的《生育二胎指标审批表》证明,被害人的生育指标是在1990年2月审批通过的,只是由于1990年和1991年没有生育,其准生证才于1992年2月28日换发的,这是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审批表上明确标明被害人的实际出生时间是“92年4月”,这是有关被害人出生时间方面所有书面证据中时间最早的一份原始书证。请求检察机关复核无误后予以采信。因为原始书证的法律效力是大于其他传来证据和证人证言的。
  上述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实际出生时间是1992年4月,意味着案发时被害人张某的实际年龄已经超过14周岁。因此,无罪证据不能合理排除时,指控的有罪证据是不足的,本案是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的,被告人王某依法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是道德范畴问题,而不是法律范畴,更不是犯罪问题。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对被告人不枉不纵,为了及时和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认定被害人张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对涉嫌强奸(幼女)犯罪的被告人王某依法不起诉,无罪释放。
  我一边请求公检两家司法机关复核上述证据,一边向检察机关上书《律师法律建议书——建议对涉嫌强奸(幼女)嫌疑人王某依法不起诉》。
  检察机关经过复核证据后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害人张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2008年某月某日,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的第二次被羁押终于在其入狱的6个月后被无罪释放。至此,案件划上了句号。

  三、办案随想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需要特别注意。不能因为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大就不调查取证;也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盲目取证。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自己取证的自己去做;有些是需要自己先了解证据线索后再建议办案部门来复核证据的。还有复核的证据应当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律师不能充当第二控告人角色。本案中被害人的出生证、准生证、计生委二胎生育指标审批表等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都是我事先了解线索后再申请办案部门复核后确定的。但是对于被害人在学校学籍卡上记载的年龄等不利于当事人的线索是没有必要让办案部门复核的。另外有些证据,律师是不能直接收集的,只能申请办案部门调取,例如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应当尽可能地与办案部门配合,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自己免受伤害。
  2.律师代理案件时不要盲目定论。有些案件随着调查的深入,随着事实的逐渐还原,会得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对于本案而言,律师刚刚接手案件时对嫌疑人可能定罪视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主攻方向可能在量刑上多多考虑。但是,随着律师收集证据线索的深入,影响定罪的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即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是否不满14周岁?确定年龄的证据,控方提供的户口簿、户口采集卡和被害人母亲、邻居、学校和当时负责接生的医生等一些言词证据是否穷尽全部证据?还缺少哪些证据需要收集?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律师的收集方位,最终用收集到的被害人的出生证、准生证和生育指标审批材料推翻了控方的有罪指控,使被告人无罪释放。
  3.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在什么阶段上提供效果最佳?有人认为在法庭上出示效果最佳。应当讲,如果我调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提供,庭审效果一定能够不错,法院最终也能判决被告人无罪。但是作为身陷囹圄,特别是被冤枉的被告人,他们是多么企盼能够早一天出狱啊。我想,这应当是辩护律师的首选吧。律师的辩护效果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之间的平衡点,才是辩护律师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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