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区志娟 时间:2014-08-22

  四、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从上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适用条件、考验期限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刑诉法本身具有概括性、统领性的特点,不可能对每个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详细的解释。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一,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未成年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对未成年人附加一定的条件,附加条件可以如下:(1)立悔过书;(2)向被害方道歉;(3)对被害方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方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方、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禁制出入某些场所等。
  此外,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可以减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与不良因素接触,有效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注重适用前调查评估,确保该制度准确适用。社会调查的内容至关重要,是确保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科学性的基础,对判断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有重要影响。检察机关可通过社会调查等可表现出涉案未成年人的一贯品行表现、适应社会能力和生活成长背景的品格材料,来合理界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科学预判人身危险性、重犯可能性、改造成功率。我国目前对少年案件所进行的社会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个人概况、家庭概况、社会概况、案发前概况、简历、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监护情况、社会环境影响情况等。
  第三,设置专门机构,增强该制度的实效性。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鉴于未成年人侦查、起诉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检察工作的繁重性,我们可以在检察院设置专门机构,选取一批熟悉侦查、起诉业务,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富有爱心的同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强实效性。
  第四,建立配套制度,实现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对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可以以检察机关为纽带,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帮教管理资源,将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融入帮扶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建立与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治机构、所在学校三方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对接。
  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项制度本身是顺应国际与社会法学理论潮流的,具有积极的作用,法学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应在不断的实践中继续摸索和完善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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