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滕云 时间:2014-08-22

  三、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

  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价值
  以诉讼的方式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公正审判的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维护司法尊严,有利于弘扬法治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那些非法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得以排除,降低和减轻了他们被非法定罪、定重罪的风险;另一方面,非法取证的目的是取证,并运用证据指控犯罪成立,而排除非法证据使非法取证的目的不能实现,从根源上有效地遏制侦查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在价值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抑制违法取证行为。违法取证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不仅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也有悖人权理念。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使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变得毫无意义,从而遏制违法取证的现象。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能够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刑讯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和处罚”,因而“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犯罪嫌疑人相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且由于一部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从而蒙蔽了事实的真相,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正是弥补了这一缺陷。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些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强化收集、保全证据的合理化程序,从而会使司法资源的耗费增加,效益降低。恰相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但不会降低司法效率,反而会提高对案件的审结速度和满意度,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效率上的价值”。

  四、审查逮捕阶段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健全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前者追求的是侦查的成功,以破案率、打击数等指标加以衡量;而后者追求的是控诉的成功,定罪率才是评价其工作业绩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侦查部门提供的证据同检察机关提交审判所需要达到的证据标准并不一致。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引导其以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并以纠正违法等方式对公安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提出批评建议,以减少甚至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
  (二)建立证据的全面审查机制
  在审查逮捕阶段,重点是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均需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证据审查是对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审查,是证据运用的基础和前提。侦查监督部门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对每份证据的确认都必须经过与其他证据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后方可确定。此外,公安机关不仅要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构成要件的证据,还就取证到的其他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全部移送,以便在审查逮捕阶段能够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准确核实证据。
  (三)加强证据审查复核力度
  在审查逮捕阶段应重视对证据形式、取证程序的审查。新刑诉法第86条赋予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核实相关证据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审查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确保证据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主要证人,必要时听取律师的意见,加强对主要言词证据复核,对重大疑难、案情复杂,特别是供证不一、多人证词不一的案件,就问题关键点、矛盾指向点进行重点核查。对一些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也要注重对鉴定资质、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依据的审查,并重视对鉴定结论的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
  (四)建立讨论与报告请示相结合的机制
  发现非法取证线索有以下几种:(1)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接到控申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能够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3)辩护律师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非法方法收集证据。(4)向驻所检察室反映并提供证据。
  审查逮捕阶段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的证据有非法取证的嫌疑,先由侦监科内部全体人员讨论,科长审批,再向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展开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于承办人提出的意见,由检察长决定是否采纳该意见;检察长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除了批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过程发现非法取证的情况,可以向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的,如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明书(或辩解书)》,要求公安机关在2日内回复,根据回复和有关证据,确有刑讯逼供事实存在的,通知公安机关改正,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同时通知申诉人;如不存在刑讯逼供,告知申诉人并给予劝诫教育。
  (五)对非法取证案件进行阶段性风险评估
  检察机关应对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专门性的非法取证案件进行全面收集和科学分析,及时预测非法取证发展的新趋势、新领域、新类型、新动向,并向公安机关发布预警,以控制和减少非法获取证据行为的发生。对因排除非法证据未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以及因主要证据不合法而监督侦查机关撤案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做好说理沟通工作,制定案件的风险评估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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