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意识形态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志中 时间:2014-08-22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个性特征

  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个性特征。
  (一)法律思想
  法律意识形态表现的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的一部分,在意识形态之外还具有较强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其实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人们对他们接触到的法律问题产生的一种主观反映以及心理感受,其表现形式是心理活动的结果与过程。所以,人们对于一个法律现象的知觉、感觉这些直观且感性的心理反映就是意识形态中法律意识形态的心理表现形式。这种知觉、感觉等感性的心理反映形成之后,人们就会进行简单的思考,从而就产生的简单的法律评价、法律态度以及法律意见,再经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深入思考,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理论等心理上的反映就产生了。通常情况下,心理形式都会有感性和理性之分,法律心理反映形式也是一样,可分为感性和理性两种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形态就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意识。
  法律思想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部分就是法律意识形态。因为,在法律思想中,只有影响力比较大的那部分,才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而这一部分在法律思想中仅仅占了小部分。在意识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思想,人们基本上都可以具有自己认可的或者接受外界影响的法律思想。但是,这其中不同人的法律思想在系统性、理论性等方面都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实际作用和意义也是存在着差别的,在这众多的法律思想中只有法律学者或者法律专家的法律思想才能够称其为法律意识,而法律学者的法律思想只有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才能够称其为法律意识形态,而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法律意识形态的提出者并不都是法律界的人物,还有一部分是具有影响力的政治家提出的,就比如邓小平同志就曾提出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就是法律意识形态中政治意识的存在。

  (二)相对科学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也是需要放到实践当中去检验的,那么我们之所以说法律意识形态是具有科学性的,是因为法律意识形态之于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推动了社会中法律实践的发展,积极的推动了国家的法制建设,从而也就实现了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因此,我们就可以相信这样的法律意识形态是科学合理的,是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意识形态是随着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历史时期而存在着巨大差异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在总体上,法律意识形态所起到的作用是积极有益的,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认清法律意识形态科学性的相对性,也就是说,它存在科学性的同时也存在着非科学性。
  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存在的原因是人们观念的主观性。法律意识形态终归是一种观念,而哲学上讲,观念就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与反映,当这种主观认识与反映符合客观情况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具有科学性的,反之则具有非科学性。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价值性是人们体现主观性的载体,因而,在法律意识中,价值性同样是人们主观性存在的载体,也就成为了非科学性存在的载体。
  (三)决定性
  法律意识的主要作用就是具有决定性,尤其是对法律活动未来发展方向的决定性。虽然法律意识形态只占法律思想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其作用却比较大。其突出作用就是对法律活动的未来发展方向具有决定作用。在国家法律活动中,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守法活动,都是存在发展方向的,因而也就需要方向指导,以此来确保这些法律活动符合国家要求,为实现国家的法制建设目标而做出贡献,这是法律意识形态方向决定性的具体体现,从中我们也看到了它的重要性,在法律意识的总构成中,法律意识形态的这种决定性作用是独一无二的,能够为法律活动指导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结语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它的存在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它用自身的特征体现着法律意识形态的自我性,以及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在研究法律意识形态时,一定要在意识领域中的法律思想中去研究体会,同时还要重视法律思想的个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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