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刑诉法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永刚 李福国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诉法的内容从侦查程序、强制措施、审判制度、执行程序到证据制度等都有很大改变,相应地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十分巨大的影响,不仅影响着检察机关的侦查、批捕、公诉、监所等工作,对检察机关刚开展的案件管理工作也有着巨大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工作 新刑诉法 检察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本次刑诉法修改的内容较多,从侦查程序、强制措施、审判制度、执行程序到证据制度都有所改变,同时还单独提出了四种特别程序,因此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十分巨大的影响,影响着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查判决、刑罚执行等每一个环节,当然也影响着检察机关刚开展不久的案件管理工作。那么,刑诉法的修改对案件管理工作有哪些影响,案件管理工作又如何进行应对呢?本文就结合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

  案件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高检院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的管理、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的管理、检察长对全院案件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案件的管理以及综合性业务管理部门对全院案件的管理。2003年6月,高检院针对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几项具体内容,包括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统计资料、重大典型案件和办案情况分析,上级院指导督办下级院的办案工作,加强案例编纂、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办案工作考核等。在此基础上,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始尝试案件管理工作的改革,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对全院所受理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但是各地检察机关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能并不一致,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过施行,才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统一受理和登记本院管辖的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本院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申诉、形式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相关部门持立案文书向案管部门登记,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后抄送案管部门。
  2.负责对本院管辖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案件办结后的结案审查,以及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办案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执法规范的,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3.负责本院法律文书的监管,重点对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反映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本院管辖案件的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同步监督管理。
  5.负责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无罪案件和投诉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重点评查。
  5.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管理,提供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7.负责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接待、案件查询、法律援助协调等对外服务职责。

  二、刑诉法的内容变化

  刑诉法本次修改涉及面很广,改革力度很大,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其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侦查程序方面,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拘留后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2.在强制措施方面,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和逮捕制度等,这将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和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
  3.在证据制度方面,完善了证据的种类,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具体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等。
  4.在辩护制度方面,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等,律师辩护部分的改革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
  5.在一审程序方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实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6.在二审程序方面,明确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审理期限,改革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等。
  7.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作了多方面完善,使死刑复核程序从行政化的内部复核程序走向适度诉讼化的程序,有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
  8.在执行程序方面,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并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等。
  9.在特别程序方面,增设四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四种特别程序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属于填补空白的首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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