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公约中的工作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今 时间:2014-08-22

  三、特别人群的工作权

  (一)妇女与工作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女性的平等工作权包括平等工作的选择权利和对孕期女性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根据委员会的解释,缔约国需要建立一种全面的保护制度用以遏制性别歧视,并通过保证同工同酬来确保男女在工作方面的权利平等;另外,怀孕既不能成为就业的障碍也不能成为失业的理由。
  (二)青年人与工作权利
  获得人生第一个工作就有了经济自立的机会,它在许多情况下成为摆脱贫困的手段。目前,全世界正经历着一场空前的青年人就业危机,致使国际劳工局理事会2011年3月开会时决定把这个议题纳入第101届国际劳工大会的议程,进行一次一般性讨论。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的国家,青年失业问题已经发展到了令人惊愕的程度。每十个年轻人里有四个人失业是一场社会和经济灾难。在过去20年里,青年失业率平均等于成人失业率的三倍;在有些地区,青年失业率高达成人失业率的五倍。这种前景会造成社会和政治紧张局势,从而可能给整个社会结构和经济制度带来巨大的变化和冲击。特别是年轻妇女在最初就业时面临巨大的困难,国家应出台政策落实有关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规定,尽可能的促进并支援年轻人的就业机会。目前青年就业危机的状况及动荡的社会情势,说明国内外各方为避免全球危机进入更加危险的阶段所做的努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国要尽快将广泛共识和取得的经验转化为克服青年就业危机的大规模行动。
  (三)童工与工作权利
  儿童属于极易受到伤害和剥削且易被忽视权利的群体。年幼的劳动群体除了面对健康问题和其他危险外,许多童工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还有可能长期受到生理、心理和智能上的缺失,将来的发展受到严重而深远的影响。我们任何人都不想生活在这样以两亿多儿童牺牲他们和我们的前途为代价而工作的世界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强调了要保护儿童免于各种有可能妨碍其发育或身心健康的工作方式。并且为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也要提供公约规定的技术和职业教育。其后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开始生效。六年以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到2016年消除一切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目标。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于2006年11月批准的《全球行动计划》为实现这一雄心勃勃的目标提供了战略框架。
  (四)残疾人与工作权利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数据,全球大约6.5亿人,或者说世界人口的10%在肢体、感官、智力或心理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在这些人中有2.7亿人处于工作年龄段。即使许多残疾人拥有获得体面生活的能力,却因为没有获得平等的职业培训的机会,缺乏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另外在许多国家残疾的工人常常无法获得职业康复和返回工作岗位计划的机会。如果残疾人在不符合标准的条件下的工作,人人有机会通过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在残疾人立法方面取得的一项重大进展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已于2008年生效,国际劳工组织在报告中特别提到在中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除了继续为残疾人提供优惠的工作和税收政策外,还增加了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更好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条件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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