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利华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虽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方法等重要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这造成实践中赔偿申请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认识、理解不一致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根据刑事赔偿理论的要求,通过对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方式的分析,重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方法及酌定标准加以论证,以期为后续制度的完善提供可供借鉴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刑事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国赔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出现了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诉求过宽泛、金额过高以及息诉困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与赔偿申请人的要求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往往引发申请人不满。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就是在新国赔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中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从而使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方式的适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上易产生分歧,由此也导致赔偿申请人对赔偿数额期望过高和确定赔偿数额受质疑等现实问题。正确把握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各种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方法等问题,不仅能完善刑事赔偿制度,增强国赔法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能为开展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工作提供统一的政策指引。
  国赔法第35条中罗列了目前刑事赔偿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采取的四种方式,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以赔偿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这四种方式大体划分为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和物质性的赔偿方式两种。精神性的赔偿方式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种方式,而物质性的赔偿方式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精神性赔偿方式的适用及其注意事项

  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往往为学界所忽视,但是在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妥善的运用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对化解被侵害人对司法权力的对立情绪、平复其内心的精神苦痛,以及重塑司法机关有错必纠、执法为民的形象,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国赔法规定的三种精神性赔偿方式中,消除影响,是指司法机关在特定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的赔偿方式;赔礼道歉,是指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不便的情况,向受害人承认原委,表示歉意的赔偿方式,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则主要适用于因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公民名誉权与荣誉权的损害的情形。在适用这三种精神性的赔偿方式时应注意掌握两个原则:(1)是以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限度;以消除影响的赔偿方式为例,如果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那么在适用消除影响的赔偿时,必须要在造成影响的同等范围内消除这种给受害人造成心理痛苦的不利局面。假如受害人是因为被错误羁押而使其在邻里间名誉受到贬损进而造成了精神痛苦,那么消除影响的范围至少要及于受害人的日常生活社区范围内;假如受害人是因为被错误追究刑责而造成了升学或者就业困难,那么消除影响的程度就应该包括为受害人消除不良档案等造成其目前困境的因素。(2)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一同适用。在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仅通过适用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抚慰。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