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皮桂香 时间:2014-08-22

  (二)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过程中得以贯彻的措施
  1.立法上。(1)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由于宪法的效力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等其它法律的效力,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及内涵写入宪法,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一方面有助于社会更加重视无罪推定,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为无罪推定原则确立最高的法律保障,保证其它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不得与宪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相违背。立法上的统一是无罪推定原则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2)要对《刑事诉讼法》第93条做出修改,废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虽然无罪推定并不必然包含沉默权等人权保障制度,这可从无罪推定与沉默权分别确立的时间上得到说明。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具有内在的联系。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证明责任,即控诉方在没有被告方配合时也应独立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隐含着沉默权的要求。基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条件,以及沉默权本身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建议采用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在被告人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讯问时,不得对其进行强制讯问。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

  虽然这样做会使警方破案难度增大,破案成本增加,以美国为例,实行沉默权前,刑事重罪破案率为60%,而实行后的几十年则降到了40%,但应该注意到的是,沉默权制度建立以后,警方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几乎降到了零。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主要精力由审讯转移到了刑事勘查和以高科技手段搜集证据之上,极大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与文明化。
  2.在思想上,要区分法律上有罪和事实上有罪。无罪推定原则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在刑事实体法上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而非事实上认定。从事实角度来讲,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有罪。但在法律上,他们均被假定为“无罪”。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封建社会野蛮、落后、专横、蔑视人的尊严的司法程序进行深刻反省的产物,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基本价值取向。而在侦查过程中,从对事物认识的角度看,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已有事实和证据,可以推测谁是作案人,并根据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从法律上讲,却无权认定谁是“罪犯”。因此,只要未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无罪之人”。
  3.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杜绝刑讯逼供。法治社会主要要求把观念落实到制度上,靠制度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而且不是一般的禁止),但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我国并没有对讯问过程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全靠被刑讯人采取上访、申诉等事后措施来申张自己已被侵犯的人权,是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的。像佘祥林这一类的冤案,在昭雪后,受害人无一例不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佘祥林就曾在一份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材料中写道:“……此后残忍地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我)精神麻木,当时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答应……”而在法院方面,多采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证据,而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证明力较弱,住往很难得到采信。这种状况愈发纵容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迷信口供,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按照发达国家法治社会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接受警察的讯问,要有律师在场。这里的律师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请来的律师,可以是临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以对讯问过程实行监督。还有,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对侦查的讯问过程要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而且录音、录像不是由侦查人员负责,而是由第三者负责。有没有刑讯逼供一看录音或录像带就知道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如果说录像花钱太多,那么录音还是相对比较便宜的。笔者建议可以在讯问时普遍的实行全程录音。
  4.修正对羁押措施性质的认识,扩大取保审候审权利。对于审前羁押的性质,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审前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以避免让法律上无罪的人承受有罪处罚待遇。从法理的逻辑关系上看,无罪推定在诉讼中的应用,应当可以推导出对公民自由权的保障,因而,在英美国家,无罪推定被看作保释权建立的理由。但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条件的,在美国,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要求保释。保释制度被认为是防范强制措施风险的有效方法。所以,在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保释制度的做法,扩大取保候候审的试用范围,除少数特殊情况,如罪行特别严重的,被羁押人原则上都可以被取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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