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鲁雪松 时间:2014-08-22
  三、我国公诉证据标准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的证据标准相比,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相对简单得多,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优越性。保证了司法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的积极主动性,也有力促进了公诉行为的严谨和严肃性,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公诉证明标准已经滞后于改革的步伐,需要我们加以修正和改善。主要问题由:
  1.公诉证据标准不统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规定,主要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这样的标准在执行起来十分困难,标准过于主观性,缺乏具体实施依据细则,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时标准不统一,有时比较松、有时比较严。司法实践中,我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非常低,一方面表明了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的慎重和谨慎,也说明了公诉机关对我国法院有罪判决的标准十分熟稔,通过都是按照法院的证据标准进行公诉,成功率非常高。但同时也说明公司机关担心起诉失败,因而在公诉证据标准方面过于谨慎,才出现无罪判决率非常低的局面。同时对于一些国家职务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对于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对于一些已经进行扣押并进行财产处置的案件。为了尽早定罪,公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会提起公诉,公诉证据标准就比较宽松,实践中,为防止法院的无罪判决,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会事先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意见。
  2.庭前不对公诉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程序是保证公诉机关公诉证据标准合理性的有效措施,通常由专门机构对检查机关提出的公诉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进入法院审判的标准。对于节约法院资源、保障被告人人员有很大的帮助。司法审查的目的不是决定被告人是否可以被量刑,只是决定公诉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标准,从而避免检察机关把公诉证据标准当作是本机关内部的行业标准,而滋生更多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目前对司法证据标准的司法审查过于形式化,起不到节约法院资源的作用。即便起诉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也只能由法院进行判决,不能在审前对公诉权滥用进行程序性制裁。
  3.有违无罪推定的原则。现行公诉证据标准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清楚。造成法院在审判之前,其实已经决定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切证据材料都应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被判有罪。要经过法院审理、控辩双方辩论,最后才能判决有罪或者无罪。公诉证据标准的严格性造成审判的意义不大,只要被告人被检察机关起诉,一般都会被判有罪,使得在庭审中不重视庭审的对抗,庭审走过场,辩护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无罪推定”原则形同虚设,现实的司法实践也证明目前我国的刑事案件开庭未能摆脱流于形式。

  四、重构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思考

  对于公诉证据标准的制定必须依托我国国情,改变目前我国“客观真实”的公诉证据标准。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我国特有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公诉证据标准,在尺度上宽严适度,使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同时也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一)提倡“足够证据”
  首先,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能够达到“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只是要求检察机关应掌握“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所谓“足够的证据”可以从下面两方面去考查:(1)能够据以确认一定事实的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并且基本证据之间能相互映证,没有根本的、不能解释的、无法解决的矛盾。(2)收集的证据能够使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即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都有相应质量与数量的证据证明。根据现有的证据,有定罪的较大可能性。其次,从主观上讲,要求根据现有证据,能够使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形成相应的内心确信,认为有合理的理由应提起公诉。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判断案件的根据,需要有判断者的主观感受。检察人员通过调查证据与审查证据,依据自己的良心、社会经验与职业道德,能够建立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内心确信。
  (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检察机关可以对性质不同的罪行区分对待,实行有区别的、多层次的证据标准。针对一些危害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的案件,例如杀人、抢劫、绑架、贩毒、黑社会等犯罪,应采取更为积极的起诉态度,不必苛求过高的证据标准。只要求检察机关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有对被告人量刑的可能,就要积极起诉。尽管可能会出现起诉失败的情形,但是对于震慑犯罪分子,抚慰民心,平息民愤,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的意义。例如在一些吸毒贩毒案件的侦查中,一般要求在犯罪现场交易进行时被抓属于证据充分,但在实际侦查中,很难正好抓到现行,犯罪分子将毒品吸食或者用水冲掉,造成证据的缺失。如果公诉证据标准过高,对于打击这一类犯罪行为是十分不利的。反之,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案件,在公诉证据标准上可以适当提高,一来可以节约法院资源,二来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事实上,对于同一案件中不同的案件事实也可以使用不同证据标准,如果犯罪事实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必要构成要件,则要提高标准。如果对犯罪行为发生没有太大关系,可以降低标准。而我国目前的“一刀切”的证据标准显然不适应现实情况,需要加以改变。
  总之,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建立新的公诉证据标准成为法律界研究的重点。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把握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重要性出发,对公诉证据标准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公诉证据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借鉴了其他主要国家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及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制定提出了几点看法和建议。但是我们也深知,完善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不是一蹴而就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需要广大法律界专家学者不断努力,需要检察机关、法院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才能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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