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颜如 时间:2014-08-22
  (四)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订立的合同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合同
  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投标人有行贿行为影响不公平竞争的,属于违法招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含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直接发包的工程,若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解释》并为涵盖,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尤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被确定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大量质量不合格建筑的产生,因此,要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视,确立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则
  无效合同自始对当时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确立此原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以免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及时确认其无效。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三)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释》第2条、第3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的原则。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合同约定补偿承包方相应的工程价款。(2)若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承包方负责拆除,并返还发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3)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作为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当然,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并重的原则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都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因此也可统称为违法合同。因此,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过错方在承担以上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违法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里所说的违法者不仅包括签订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在合同签订过程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比如以出借或其它方式允许合同当事人使用其名义签订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标活动中与投标人串通的投标代理机构等。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另外,对于在工程发包承包中的索贿、受贿、行贿者,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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