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原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艳荣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新疆和平解放以后,民族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巨变。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原因主要归结于从根本上铲除了旧的社会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祖国大家庭的帮助和支持,新疆各族人民心向祖国、盼和谐谋发展的愿望和努力。

  论文关键词 新疆 民族社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民族政策

  新疆和平解放以后,通过一系列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推翻了旧的剥削压迫制度,铲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代替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人民翻身做了主人,从此,新疆民族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巨变。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根本上铲除了旧的社会根基,是民族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一)新疆和平解放前,封建剥削制度是阻碍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桎梏
  新中国成立前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由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都还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所有制,是封建剥削产生的根源。
  例如,在南疆的农村社会,新疆天山以南的各个绿洲是古老的农业区,不管是在土地占有比较分散的地区,还是土地占有比较集中甚或高度集中的地区,都是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的耕地,靠剥削压迫农民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贫苦农民用自己的血汗伺奉着地主、富农。在大多数的南疆农村里,地主对农民主要实行着无偿劳役(劳役地租)与对分制(实物地租)的剥削。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租入地主的土地上的全部收获物除将半数交给地主作为地租外,还要根据地主的规定,带着自己的耕畜、农具同自己的妻儿老小到地主的土地上劳动,并到地主家里从事各种家务劳动。这些劳动都是不付报酬的无偿劳役。在个别的仍然保留着封建制的庄园里,如在墨玉县的夏合勒克乡,地主把占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大部分是自营的庄园,小部分作为给农民的分地。如,在1949年全乡15户地主共占有耕地13678亩,除间歇地和租出地外,给农民的份地为3574亩,地主自营的庄园为8592亩,份地上的收获归农民所有,地主的庄园全部由领得份地的农民耕种。在封建剥削下,广大农民的生活境况十分悲惨。在土地上辛苦劳作的是下中农、贫农和雇农,而分享劳动果实的是阿訇(宗教头目)、地主和官吏。农民一整年的劳累换得的只能是一整年的饥寒交迫的生活。
  在牧区,也同样存在着剥削和压迫。在新疆的13个世居民族中,有4个民族主要是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他们是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和塔吉克族。在1949年,在这4个民族中,部落氏族的组织都还是相当完整的,他们的畜牧业生产为四季游牧。在牧区都是以氏族组织——阿吾勒为单位进行游牧。在1949年,牧区牲畜占有情况是相当集中的,占总牧户10%左右的的牧主和富裕牧户,占有牲畜总头数的50%-70%。一般中等牧主占有牲畜都千头以上。少数的大牧主占有牲畜多达两三万头。广大的贫苦牧民只有一二十头牲畜,甚至连一头牲畜也没有。占有牲畜很少和完全没有牲畜的牧民便只有依附于牧主或富裕牧户。新疆和平解放前贫苦牧民与牧工的生活是非常艰难的。用牧民自己的话说:“生活就像风雪里的蓬草,灾难把人逼到哪里就生活在哪里。”那时很多牧民把野草当茶叶,把刮去毛的羊皮当夏衣和内衣。
  (二)新疆和平解放后,封建剥削压迫制度的废除是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新疆和平解放以后,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又从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转变。在牧区,也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从1950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安排,新疆各级党组织根据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地对新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三大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新疆基本与全国同步消灭了延续数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952下半年和1953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将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除留给他们相当于当地农民平均占有土地的数额外,其余部分都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往日依附于地主经济备受压迫剥削的贫下中农和雇农都成了自己生活的主人。往日依靠剥削为生的地主阶级,也被逐步改造成为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在牧区,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了不斗、不分、不划分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包括牧主牲畜在内的发展木业生产的政策,对贫苦牧民发放了大量的救济款、牲畜和各种贷款。在牧区建立了民主政权,取消了封建王公、千户长、百户长收税、派差等封建特权,安定了牧区的社会秩序,从而使畜牧业生产得到了稳定的发展,促进了广大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了牧民的生活。通过对对牧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把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牧民们浓厚的氏族部落观念逐步得到了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新时代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1949年9月25日、26日,国民党新疆警备司令陶峙岳、新疆省政府主席包尔汉分别通电起义,新疆宣告和平解放。随后,王震将军率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第一兵团进驻新疆。1949年10月1日,新疆各族人民同全国人民一起,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新时代。1949年12月17日,在党中央、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的领导下,成立了以包尔汉、高锦纯、赛福鼎为领导的,由新疆各族各界代表组成的新疆省人民政府,从此揭开了新疆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新的一页。此后,省人民政府领导新疆各族人民进行了废除封建王公制度以及改造各级旧政权的工作,新的各级城乡政权陆续建立起来。随后开展的镇反、剿匪反霸、三反五反运动极大地巩固了新生的革命政权。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疆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全疆实行普选,推选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新疆翻身农民在选举中,使用苞谷粒来推选自己的“当家人”。

  新中国成立时,新疆社会基本上是个封建大农村,多种封建剥削制度并存。为使各族人民翻身解放摆脱剥削压迫,走社会主义道路,党和人民政府坚持“慎重推进”的方针,从1951年在农村进行了减租反霸基础上于1952年逐步进行了民族改革。进而对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到1957年10月,新疆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消灭了封建剥削压迫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新疆各族人民获得彻底解放。虽然历史上从西汉时新疆正式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开始,历代封建王朝都曾采取过各项措施治理新疆,但是从社会制度上推动民族社会进步从未有过。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根本上保证了新疆各民族的发展繁荣。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新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为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为实现新疆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奠定了基础,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开辟了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新时代。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掀开了新疆民族社会发展的新篇章
  中国共产党经过艰苦探索,找到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础方式——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民族关系的具体特点制定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驶自治权。
  为了巩固我国西部边疆的安全,维护国家统一,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新疆省人民政府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在1952年9月,成立“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随后,在全疆范围内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筹建准备工作。截至1954年,经过党团中央批准,新疆已经建立了行署级区域自治单位1个、专属级区域自治单位4个、县级区域自治单位6个、以及17个县级以下自治单位,共计28个。后经党中央批准调整成立了5个自治州,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个自治县,即察布查尔西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1955年10月1日,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时,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到自治区成立时少数民族干部达到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在新疆的正确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除了满、达斡尔、乌兹别克、塔塔尔和俄罗斯等族因人数很少、居住分散无法建立自治单位外,其余的少数民族都建立了与他们的聚居地区相适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参与国家管理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各自治地方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公文、教学及出版书籍、报刊等),还享有较大的财政权限,从而大大激发了新疆各民族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为新疆民族社会的发展谱写了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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