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差异原则与贫富差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杰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作为二十世纪最著名的理论家和思想家之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集中体现在《正义论》一书中所确立的两个原则之中。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及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思想中最闪光的地方,同时也是遭致争议和批判最多的地方。运用差异原则能有效解决当下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罗尔斯 《正义论》 差异原则

  一、引言

  哈佛大学法学院昂格尔教授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对社会理论的“历史包袱”有过一段极为精彩的论述,他写道:伟大人物让后继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每当政治、艺术或思想领域取得显著的成就时,随之而来并从中受益的一代人,可能会有一种没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去做的无所作为的感觉。
  罗尔斯就是这样一位让后继者背上包袱的伟大人物。“他促生了政治哲学的复兴,把政治哲学在英语国家的地位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水平。” 即使是他的学说的反对者也同样认可他的贡献。同为二十世纪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的哈贝马斯这样评价罗尔斯的思想,“在后形而上学思想时代,罗尔斯的方案可能是恰当的,而且其方式也并非错误”。
  罗尔斯终其一生一直“为一个合理的信仰所指导——正义的社会从其现实性来看是可能的(Ajustsocietyisrealisticallypossible)”。 他的所有著作都关切正义这一永恒话题。但罗尔斯的思想又并非一成不变,以《正义论》(1971年)和《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两部专著的出版为时间节点,罗尔斯的思想前后共分为三个阶段。《正义论》出版以前,罗尔斯偏重于对社会伦理哲学的探究,中期则侧重于政治哲学的研究,晚期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万民法》(thelawofpeople)一文中,他改造了改造传统的国家观,提出一种新的弱势国家观继而建构为世界各国人民所认同和接受的人民法。
  国内学界关于罗尔斯的讨论方兴未艾,且研究的视角在不断地更新,研究的深度也在不断推进,其中不乏有真知灼见的研究成果。尽管如此,对于中国的学者而言,准确地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仍是一件困难的事。这不仅是由于罗尔斯《正义论》一书的行文风格所致,更是由于作者是立足于西方的社会语境进行理论构建的,尽管罗尔斯申明他的理论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任何社会理论的产生都有一定的时代性,罗尔斯的研究同样也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
  由于笔者能力所限,本文不打算对罗尔斯的思想进行系统的解读和批判性的评述,笔者深知,以目前的知识积累,势必无法超越现有学者的研究成果,与其炮制低劣的文章,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法,直接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尤其是第二项差异原则来研究中国当下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即贫富差距扩大化及其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后果。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

  关于(制度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给出了完整全面的陈述。“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稀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即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或称差别原则)。罗尔斯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他多次重申,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在收入和财富的问题上,罗尔斯关注的与其说是自由问题,不如说是平等问题。 但是,有些社会价值是可以平等分配的,如自由和权利,有些则是无法平等分配的,如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这样问题就变成了:不平等的分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是正义的?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的。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闪光的地方,同时也是引发争论和批判最多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激进自由主义者而言,差异原则不仅会冒着致使公权力过分强大以至于侵犯私权利的风险,同时,这样一种劫富济贫的思想是违背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所形成了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信条的。其中,罗尔斯在哈佛大学哲学系的同事,激进自由主义的代表诺奇克教授对差异原则的批判最具代表性。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很容易助长强势国家和强势政府,为政府或国家以兼顾社会少数(处于最不利地位者)利益和要求的名义,来干涉和剥夺另一些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道德借口,这同古典功利主义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名义,来干预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可谓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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