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学语言与文学语言的比较性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邱佳佳 时间:2014-08-22
  法学语言的适用性是其最大特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它的价值追求。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正义、秩序,还有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语言在法条里的表现通常是准确的、规范的,给人一种冷漠的感觉。自由决定了法律语言的表达要精确,否则会因表达过泛而造成对公民自由的侵犯;正义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是严肃的、中立的,这样才能树立法的权威,保证执行力;秩序决定了法律语言要合乎逻辑、富有系统性;效率则决定了法律语言最大程度的避免歧义化。法律用语的可替代性相当差。这些特点与文学语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文学是审美的学科。语言首先也是审美的,文学语言的功利性远没有法学强烈,其独特的审美价值追求,使得我们在审美认识、审美教育的过程中可以达到语言的无拘无束,在不同的语境下选择适合的表达。
  当然,有一点我们是必须明确的:语言和符号都是一定的“意义之网”,一方面它不可能完全传达“真实”,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完全传达表达者本人对事实的感触。这就是说,语言的表达存在局限性。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但它首先要受到语言的规范,只有语言上规范之后,才能更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当我们在进行规范性研究时,什么样的法律语言能够更好的追求正义,实现权力、权利、责任等才是要甚佳考虑的。法的意义在于法律实践的语言互动之中。法条是死的,法律机构也是死的,它们只有在语言的应用中才是有意义的,法才能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灵魂正义也才能表现出来。文学语言是不能仅仅从符号的角度来理解的,它还必须从语用的角度进行考察,只有这样它的多重性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三、分析:语境理解的命运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法学与文学同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发展下的产物,也都与社会现实有着紧密的关联,有相似的历史与文化语境。那么,我们也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辨别理论的正确与否。语言具有构造现实、影响现实的某种力量,法律语言的作用可想而知。法产生之后便在现实生活中运转,带来重大的社会影响。不同的国家文化之间还发生法律移植现象,其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实践证明,仅仅是从抽象“正义”或者需要的角度去移植法律,而不考虑本国的国情和社会背景,不关注现实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都注定是要失败的。这是法学语境性的必然要求。假如我们没有很好的理解法律语言的语境性特征,而是盲目的崇尚法条在社会统治中的无上地位,那么无疑会成为一种暴政,其他语境化的思想与做法必将就此湮埋。
  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自由就是没有外在的强制力,可以按照自我的意志和目的来选择行为。法学所说的自由是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生的价值和尊严的体现。但同样是追求,普希金在《自由颂》中的表达,却是文学语言超越性和审美性的体现。我们似可这样理解:法学语言有一种强制性规范的特点,有较大程度的客观性。而文学语言具有较多的主观性,是诗人审美态度的结果。文学首先是审美的,它在告诉你自由是什么的时候,更是唤起人们对自由追求的那份原始冲动。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这句古老的法学格言表明法和正义是分不开的。正义是法的目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通过权力分配、权利保护、责任承担等来实现正义,达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其实,文学也是一种非正式的制裁方式,因为文学里蕴含着很多的道德评价,这能规导人们的正义价值观。法和道德之间是相互渗透的,某些道德规范往往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这点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有深刻的体现,法也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我国德主刑辅的传统政法文化(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在秩序这个层面,法学是通过法条和规则来维护秩序的。文学则是道德的作用来实现“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并以审美的方式出现。冲突危害着社会的秩序,而复仇又是冲突的主要内容,文学中复仇题材的作品举不胜数,较有代表性的《赵氏孤儿》和《哈姆雷特》。法学与复仇则更为紧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产生于复仇的。但对于法而言,秩序更多的表现是一种规律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法律不应仅仅停留在形式主义,它应指导实践,扎根于实际的现实生活中去,让人民的生活更加美满幸福。从文学之中得到的人情给养,如儒家的“仁爱”,这是法律之舟的行驶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对于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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