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章凯 时间:2014-08-22

  4.法院适用司法解散程序应当有始有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清算问题法院也应当有所作为。既然公司都是被法院判决解散的,之前的人合性已经被破坏殆尽,就清算问题股东们更是达成合意,此时,如果法院撒手不管,那剩下的烂摊子只会成为社会的负担。同时,赵旭东教授认为从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法院可以在判决解散公司的同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后果做出一并裁决,并在法院主导下进行清算,不失为一种更为合理的解决办法。
  5.司法解散的诉讼应当严格落实举证责任以及恶意诉讼禁止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设计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做出明确的限定,防止恶意诉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仲裁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被广泛地运用于商事领域,甚至包括国际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只要僵局不涉及个人纠纷和政策纠纷,当事人对自身的权利义务自主选择法官裁定,充分实现意思自治,同时仲裁程序也使得公司僵局的解决更加便捷,保密,灵活,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可以使公司僵局的解决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三)完善“自治宪法”
  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如果缺乏协议,对僵局的任何补救方案都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作为公司的“自治宪法”——公司章程应当在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上有所作为。
  鉴于当前我国大多数公司的章程都处于雷同状态,现有的公司可以从章程入手进行一系列的优化,加大对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对公司僵局的解决做出预先的安排,确立相关的制度措施,避免在出现僵局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新设立的公司而言,更应当注重章程的起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效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章程的效力很大范围内都会优先于法律适用,在设计本公司的表决权行使和管理层设置等相关制度上应当更加注重对公司僵局的预防,未雨绸缪。
  (四)转让股权
  尽管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但是最终都会表现为不同股权比例的股东之间的纠纷。在一方股东欲申请解散公司的时候,法院可以衡量争议双方的诉求以及力量对比,在排除解散的途径外,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协商转让股权,以转让出资的形式化解僵局。在当事人无法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由法院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形成合理公平的价格实现股权转让,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公司走向消亡,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争议方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双赢”的选择,因此,在适用该方法时应当赋予法院有强制许可股权转让的权力。
  (五)调解
  调解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谓是一个流行词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民事诉讼中崇尚能调则调的精神使调解制度发挥到了极致。同时这种制度也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历史悠久,适用在公司僵局中也具有独到的优势。
  在部分公司僵局中,都是基于管理层的个人矛盾而引发的。适用调解制度就可以把化解公司僵局当成是一种普通的民事纠纷处理,调解人员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以其中立地位介入当事人双方,引导争议双方达成有效的协议,调解制度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僵局的化解,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当事人也更乐于接受调解方案。

  四、结语

  公司僵局的出现就是对公司制度的挑战,不论是出现在决策层还是执行层的僵局都会对公司的运行造成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进而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出发,我们必须设计和架构出相对合理的制度来有效规避和化解公司僵局。解决公司僵局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学者专家群策群力,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相信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一定会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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