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人与法的价值变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泉生 何晓榕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 人性/生态人/安全/平等/自由

内容提要: 人性处在不断变化、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人性的进化必然同时带动了法的价值变化。生态人代表了人性在环境时代的一次全新展现,它意味着“自我”认同继续深化成为人与自然一体的“大我”,意味着利他精神不仅向后代人扩展,而且还超出了人类范畴而惠及到自然界内的其他生命物种———而生态人所代表的人性在环境时代的种种变化,必然最终带来了法的安全、平等和自由价值的变迁。
 
 
      一、人性、法律与时代
      “人性”一词是一个常用却歧义颇多的名词。我国古代先哲告子认为:“生之谓性。”荀子主张:“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爱尔华在总结西方思想家人性论时写道:“我们所说的人性,乃是个人生而赋有的性质,而不是生后通过环境影响而获得的性质。”(告子、荀子、爱尔华的论断,均转引自《新伦理学》,王海明著,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1页。)陈兴良先生认为:“人性,又称为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1]”综上,人性就是人所共同拥有的基本性质。虽然这个世界的确是由哈姆雷特、麦克白、李尔王和奥赛罗等个体的人所组成的,但在差异极大的个人之间,总会存在着某些共同的生理、心理的要求和需要,如男女结合、繁育后代,对自由、平等和安全的渴望等等———这种需要,是不以人的种族、民族、年龄和性别等外在因素为转移的。
      正如费尔巴哈所言,“人是人的作品,是文化、历史的产物”[2]———人总是一定历史中的人,人性也不免会打上时代的烙印。既然人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时代的洪流而演化和变动的,因而其必然带动了法价值的变化和发展,就象拉德布鲁赫在他的短文《法律上的人》中注意到的那样,“人类呈现的形象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不同的的法律时代而言,多样态的不同的人类特性表现为典型的、本质性的,是法律规范化的重要出发点”[3]。
      人性的不断进化必然带动了法的价值变化。因为法律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人的问题,即法律如何为人服务。法的目的或主旨是要让人们过得安宁和幸福,而不是要用一张密不透风的法网将人们束缚住。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律制度所考虑的,不是要人们象哨兵一样时时刻刻目不转睛,而是要他们偶尔也能够无忧无虑地抬头观看灿烂的星光、盛开的花木和此在的必要性及美德”[3]9。因此,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4]。也就是说,法必须贴着人性生长,而不能遗忘和背离人性,惟有如此,法才能真正成为活在人们心中的信念和精神支柱,而非来自外界的强制和约束。
      法价值的变化包括法的价值内涵的深化和价值主体的扩大,二者通常相互交织且不可分离。例如,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法由原来的“义务本位”演变为“权利本位”,法的价值追求也从传统社会中的以安全价值为核心,发展到现代社会的自由价值为重———而这段历史同时也是价值主体从奴隶主扩大到奴隶,家父扩大到家子的一个过程。无独有偶,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化的过程中,法的平等价值从原来的单一的“机会平等”发展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并重,自由价值则从一昧的“消极自由”演化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共举;与此同时,法的主体的范围也得到进一步地扩展,以前没有落入法律眼帘的女人、有色人种和智障人等都一跃而成为法的价值主体,甚至成为法所有意偏爱的对象。
      可见,法的价值是一个纵深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许多原来属于“爱或仁慈”[5]的超法律价值,都已经随着主体范围的扩大和价值内涵的深化而转化为法价值的应有之义。同时,应该看到的是,不仅人性推动了法的价值变化,法的价值也会塑造人性的内在需要的演化。博登海默认为,“人性并不是一个稳固确定、自相一致的特征,而是一些经常发生冲突的基本倾向。这些倾向所取的发展方向和它们于个人生活中能动力量,会因伦理教育和行为限制而受到决定性的影响”[6]———也就是说,人的价值观本身属于一个可以影响的偏好体系,当某种作为共识的价值序列以法价值形式确定下来,必然会反向型塑社会上人性的变化。
      二、生态人是人性在环境时代的全新展现
      在历史潮流中,每一次人性的展现和涌动都会给法的观念和价值追求带来冲击。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是私法蓬勃发展的年代,私法上的人是“经济人”,即原子式的,自利而精明的商人。但20世纪人类在经历从近代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各种“人的痛苦和烦恼”[7]之后,终于意识到了人从来就不是亚当或鲁滨逊式孤零零的存在,而是彼此相连相依宛如一块“大陆”。社会法的诞生就是在对“经济人”个体性的反思,以及人的社会性和利他性重新发现的基础上,它使得人类社会摆脱了“物竞天择”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结果。在社会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国王,都是值得尊重的个体。
      这无疑是法律史上的一次伟大转折———但人性伴随时代不断地发展预示着这样的转折不会是最后的绝唱。当人与自然的矛盾逐渐尖锐和深化,全球性生态危机爆发,人类又一次痛苦地发现:目光拘囿于人类社会内部的社会人模式,仍然不足以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人,还必须在理性和反思的道路上不断地跋涉,还必须不断地超越和挑战那些原有的藩篱和界限,人的博爱和利他精神也不能就此止步于“人类”自身。
      生态人就是人类在理性道路上跋涉的又一个新的成果,它是人性在环境时代一次全新的展现。
      首先,生态人突破时间的限制,将人类社会看成一个缓慢新陈代谢的整体。社会法虽然克服了人的个体性,但毕竟只关注到当代的人,其所关心的仍然只是当代人内部的利益分配;而当生态危机出现后,人类终于清醒地意识到,如果当代人不对自己开发利用资源的绝对自由进行限制,将会导致后代人生存状况的极度悲惨,甚至灭亡。地球资源应该在代与代之间合理的分配,当代人没有权利耗竭资源而留给后代人一个荒漠般的地球;当代人关爱的目光也必须穿透时空,而不能仅仅关心自己眼前的利益。
      生态人突破了时间维度的限制,而将人类社会看成一个不断地有人出生,有人死亡,缓慢进行新陈代谢的整体。这样的整体同时也是一部文明延续和发展的历史,每一代都传承和延续了过去的文明,同时又以自己的智慧推动了文明的不断发展。就像韦丝所言:“当我们出生时,我们从前人那里得到了一笔遗产,条件是我们把它传给下一代人。”[8]代与代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伙伴关系”,所有的世代都是这个伙伴关系中的成员,人类社会的目的就是应当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每一代人都有一系列的地球权利,同时也有一定的地球义务———这些义务是世代之间的,因为它们起源于世代间在使用我们地球和文化资源时形成的暂时关系[8]24-50。
      其次,生态人克服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以“大我”为目的的人。应该说,私法上的人是经济人,即以自我为目的的“小我”的人,即以“己”为中心的“自私自利之人,老谋深算之人,机警灵活之人和自由思考之人”[3]146,因而其只关心个人的私利,就象黑格尔所言,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在其中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而将其他一切看成是虚无[9]。而社会法上的人是以整个人类社会为目的的“中我”之人,正如涂尔干指出的那样:“尽管社会成员完成交换的时间非常短暂,但他们之间的联系却远远超出了这段时间之外。他们在执行每一项职能的过程中,都必须依赖于他人,继而最终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关系系统。”[10]既然人与人相互关联并共处于社会共同体中,那么其必然要以社会为目的,维护社会整体的安全,并促进共同利益的发展。而随着环境时代的到来,人们发现,虽然社会人克服了自利的“小我”,但仍然不足以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安全,因为人类社会社会并不是一个空中楼阁式的存在,它是自然整体秩序的一部分;人只是大自然普通而平凡的一员,而非自然界的主人或中心———就如布洛克曼所言:“我,主体既不是自己的中心,也不是世界的中心……这样一个中心,根本不存在。”[11]
      甚至在深生态学看来,不仅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界也是人的一部分,是外在的人类自我。比如W·霍克就曾用非常诗意的话做过这样的描述:“亚马逊流域的森林也是我们的一部分;它们是存在于我们体外的肺。我们愈来愈明白,我们就是我们的世界。”[12]马斯洛也说过:“不仅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的一部分,而且人必须至少和自然有最低限度的同型性(和自然相似)才能在自然中生长……在人和超越他的实在之间并没有绝对的裂缝。人能和这种实在融成一片,把它归并在他关于他的自我的规定性中,对它的忠诚就像对他自我的忠诚一样,他于是变成它的一部分,它也变成他的一部分。他和它相互交迭。”[12]51
      因此,既然“中我”的社会人仍然不足以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全,因而有必要另外建立一个人的模式———生态人。生态人以“人与自然”的共同体的利益为目的,是“大我”的人———从经济人、社会人到生态人模式的转变也就是一个从“小我”出发,向“中我”发展,最后向“大我”过渡的一个过程。深生态学把这样的认同过程称为自我的实现。深生态学所理解的“自我”是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的“大自我”(Sel,f即以大写字母为开头),而不是狭隘的自我(sel,f即以小写字母为开头)或本我(ego)。这样的认同过程也是人类精神成长的一个过程,当我们停止把自我看成是孤立的、狭隘的、相互竞争的本我,把注视自身的目光投向社会中的其他人时,人类精神开始了重要的一次成长;而当我们把突破“种”的限制,将关爱延伸人类以外的其他生物和自然界时,是人性的不断丰满和精神的又一次生长———正如纳什所言:“所谓人性就是这样一种东西,随着它在各方面都变得成熟起来,那么,我们就不可避免地把自己认同于所有生命的存在物,不管是美的丑的,大的小的,还是有感觉无感觉的。”[12]49
      再次,生态人意味着人类利他主义精神超越种的界限,向后代人和自然界内的其他物种扩展。现代生物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人类的利他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亲缘利他、互惠利他和纯粹利他[13]三类———亲缘利他又称为“硬核利他”,一般存在于有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其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基础;纯粹利他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在主观上不追求任何物质回报的情况下采取的利他行为,其基本上属于一种超法律的价值;而互惠利他又称为“软核利他”,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了回报而相互提供的帮助。
      在我们看来,生态人对后代人的利他属于扩大的亲缘利他。显然,在历史的过程中,尽管接受了前面时代储存的好处,却没有哪一代能够回报前面的世代,这看起来似乎是不正义的[14]。但实际上,个体的人的生命总是会终结,只有通过一代代的繁衍才能使基因延续,并传承和发展人类的文明。因此,实际上这样的“亲缘利他”对生物个体来说并非没有回报,根据“亲缘选择”理论,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能够提供“亲缘利他”的物种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13]22———这也就解释了当代人为何愿意为了改善后代人的生存状况做出一定的牺牲。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曾专门为了论述代与代之间的正义而调整了“无知之幕”下的动机假设。在“无知之幕”下,一般认为,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冷淡;但在代与代之间,罗尔斯却认为“各方被看成代表着家庭的延续线,带有连续的世代之间的情感。”[14]292的确,为了“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人自然而然地对自己的后代怀有一定的情感,这样的情感使得我们关心他们未来的生活。即使是之后遥远的几十代、几百代,也在这样的情感轴线上,因为世代间的更替是一个不间断的缓慢的过程,当代人为子辈、孙辈的心甘情愿的付出,实际上会沿着时间之轴惠及到几百几千年之后———虽然也许当代人在作出牺牲的时候,并未曾料及如此遥远的未来。
      此外,生态人对自然的利他属于互惠利他,即带着自利目的的利他。因为既然人与自然是一个存在着共同利益整体,就象纳什所言的“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15]那么人类在戕害和践踏自然权益的时候,就踏上了自残甚至自杀的不归路,人类在自然面前越是专横和暴戾,就越显得软弱和无助;因此,在人类力量逐渐强大的今天,作为生物圈内惟一自觉的主体,人类必然要承担起对生物圈内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责任,将人性中的利他精神扩展到作为共同体一部分的自然,就象纳什所言,“自我和他者之间的对立被超越了,人们对大我的自我实现和成长的追求,完成了利他主义想要完成的任务,利己———利他主义的区别也被超越了。”[12]51
      总之,生态人是人性在环境时代的一次全新展现。它意味着人类社会突破时间维度而成为一个整体,意味着“自我”认同继续深化成为人与自然一体的“大我”,意味着利他精神不仅向后代人扩展,而且还超出了人类范畴而惠及到自然界内的其他生命物种。因此,这样的人性变化必然进一步冲击和挑战法的价值追求———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有三个基本价值:自由、平等和安全,各种法价值的统一体又称为“正义”。下文笔者将试图分析生态人对法的这三个基本价值的影响和冲击。
      三、生态人与法价值的变迁
      (一)生态人与法的安全价值
      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能为人类创造一种安全而有序的生活,让人类的未来可以预期,就如拉德布鲁赫所认为的,“正义是法的第二项重大的使命,不过其第一项使命则是法的安定性,即和平”[3]16-17。而以往的法律,关注到的只是交易安全和社会安全,目光仅仅拘囿于人类社会的内部。而实际上,“生态安全是安全秩序的基座”[16],因为生命是一个从最简单的自然现象延伸到最高级的社会有机体的巨大链条,人类社会只不过是自然进化和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人与自然是一个休戚相关的有机整体,人类作为自然界无数生命物种种群中的一种,其通过生物圈的复杂网络联系而与自然构成统一的整体。人类必须意识到并维护好这个整体的秩序;否则,如果由此而引起地球生物物理条件发生大规模的急剧变化,就有可能瓦解生命维持系统,人类也可能从地球上消失。
      更何况,生态安全问题的积累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犹如地底岩浆的积聚,难以为人所察觉,但环境的支撑能力一旦超过了“阈值”,危机就会如火山一般急剧爆发,“若想遏制和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经济上付出高昂代价,一些生态环境甚至难以逆转,无法修复。”[17]而目前,全球性的环境灾难和生态危机已经全面爆发,一系列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警示我们,人类社会生存的支持系统正在退化,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环境基础正在动摇———这种退化和动摇,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质量,威胁着国际经济的稳定;同时,还会触发许多新的国际争端,干扰人类社会的进步[18]。
      因此,站在关注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高度,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正面临着一个比“国家安全”更严峻的安全问题,即生态安全问题,这是人类21世纪面临的根本问题。[18]42这就决定了环境时代法的价值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尊重大自然固有的规律和秩序来促进生态安全,使得人类的明天有序可循———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就是这种目的的集中体现。1987年WCED出版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实际上也就是基于安全考虑而对当代发展模式所进行的必要的限制。
      因此,笔者认为,安全是环境时代法的第一项使命,甚至是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是人们关注和反思生态危机的出发点,也是环境时代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应该说,人性的展现总是要有一定的时代契机,在环境时代,正是由于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死存亡,人类才意识到只有回归自然,恢复物种的多样性,尊重大自然的生态规律,整个人类才有一个光明和可预见的未来;因此,正是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才引发人们对生态危机的关注。
      其次,环境时代法的其他价值内涵的变化也都衍生于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对安全价值的追求虽然出于自利,但却催生其他利他性的价值内涵的变化。就象休谟认为的那样,正义(法律)是在人类的自私和有限宽容,以及由于自然没有为人类提供足以满足他们需要的一切的前提下产生的;在正义产生之后,人们会逐步意识到它的优越性,“对孩子们的善良心肠起作用的习惯和传统使人们感到了这一点”,因此人们逐渐接受了一种公约,即每个人应当和平地分享他们由于辛勤和幸运而获得的一切。(值得注意的是,休谟本身并不承认这种过程属于人性的变化,而将其认为看成一种公约,它的产生过程类似于语言的产生过程,或者是金银演变为物质交换的一般等价物,但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公约实际上是由人与人之间不断的反复博弈而产生的“共识”,其根源仍然是属于人性的需要,即人的社会性需要催生了这样的共识。(休谟的论断转引自: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2-23·))也就是说,虽然自利是行为的出发点,个人对他人的权利的承认往往是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但这样的理性选择的优越性往往会被经验证实并最终演变为人的固有观念的更新。
      环境时代法的其他价值内涵的变化也同样衍生于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在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爆发之后,人们发现“现代生态危机的实质是人性的危机[19]”,传统“主客二分”的哲学思想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正是生态问题产生的深层根源,而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尊重自然,尊重生命,是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如果不转变固有的观念,要追求生态安全只能是缘木求鱼;因此,环境时代法对生态安全的追求就进一步演化为哲学观念的更新,以及其他法价值的内涵的深化。
      (二)生态人与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但平等的内涵总是随着时代和人性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变迁的,正象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历史上对什么的确构成而什么又不构成不合理的歧视的问题并不存在着一种普遍一致的看法”,“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和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以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6]312-314。
      环境时代的法对平等观念造成的冲击首先体现在时间维度上。传统上法的平等主要涉及的是在同一时代的人之间的平等,即代内平等,而环境时代的法却给平等增添了新的意涵:平等不仅包括代内的平等,还包括代际平等,亦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后代人发展的可能性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应该在世代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这就让后代人穿越了时空的限制第一次坐在了利益的谈判桌上,平等原则因为时间的维度而变得更加立体。
      代际平等的实质是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分配问题,即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共享。而率先提出代际平等理论的是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华盛顿大学的爱迪·布朗·韦丝教授(Edith BrownWeiss)[20]。她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是各代(前辈、当代和后代)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在人类家庭成员关系中有着一种时间的关联。代与代之间的公平为各代人提供了底限,确保每代人至少拥有如同其祖辈水准的行星资源区;如果当代人传给下一代不太健全的行星,即是违背了代间的公平[21]。为此,她提出了“行星托管”的理论。该理论主张,“我们,人类,与人类所有成员,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掌管着被认为是地球的我们行星的自然资源。作为这一代成员,我们受托为下一代掌管地球,与此同时,我们又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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