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行为的规范之再思考——从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革新谈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关于法律是行为的规范,应当说已是最基本的常识,现在的法理学教科书大都由此破题,似乎无须多言。然而,笔者一番翻阅却发现,关于法律只针对行为这一观点,尽管西方法学大家事实上多持赞同态度并体现于各自着述之中,但或许是因为此问题太过浅白、人所共知,并未见有专论;国内教材,如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对此虽有一定分析,但亦未做深入展开;至于中国古代思想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基本是空白。联想到过去对于“行为规范”
  的诸多误解,显然,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需要结合中国的历史现实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法律只针对行为而不问主体
  国内法理学教材在谈到法律基本特征时。一般都首先明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如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 “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对此,笔者以为甚当。
  开宗明义地将法律定义为行为规范,调整的对象是行为关系,这一点十分重要。很明显,无论从什么角度分析、强调法律的何种性质特征,行为规范毕竟是法律最直接、最本质的属性,其他的描述、界定都只是第二位的。这为我们理解法律确立了一个基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着力点在于人们的行为——当然是指那些具有社会意义的、关系重大的行为——法律是从规制行为的特定角度维护社会秩序的。应当说,这正是法律最大、最根本的特征。
  然而,仅仅笼统地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政法教科书也是大讲“法律是行为规范”的,但那其中的含义一望即知,不过是要求人们的思想言论、一举一动都要绝对服从、“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的意思。这种画地为牢的理解今天当然已经过时。因此,对“法律是行为规范”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给出合乎时代要求的新的解释。
  上述的法理学教材对此也做了引申论述。在谈到法律只针对行为时,教材明确指出其中的含义:
  “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并引用了马克思的一段名言予以说明:“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这就是说,法律不可因人而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殊主体的、任何形式的特权或原罪,法律必须对同样的行为予以同样的保护或同样的处罚,而不论行为主体的具体身份背景如何,否则就是非法。
  在这里,马克思是以法律(当然是现代法律的一般原理为依据,抗议当时欧洲反动势力专门针对他个人的政治迫害,但这同时也就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确认了法律只对行为不问主体的根本原则。显然,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
  正由于法律是一种从行为人手的特殊规范,所要求的是一种基于行为有序的社会秩序,因此它要求、也能够超越行为一致性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种种差异包括年龄、性别、种族、民族、阶级、宗教、贫富、权势及政治态度,等等)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高高举起。
  现代法律的这一平等要求,说到底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决定的。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社会合作系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是经由不特定市场主体间平等自愿的磋商、合作、竞争来实现的,不承认市场主体的一律平等,人为地在市场交换行为的一致性之外区分主体的三六九等,这种合作和竞争的成本就大大增高,甚至无法进行。因此,现代法律只盯住行为而不关心主体,最终形成了以人人平等(起码在形式上)为特色的社会调整机制,这是其他任何社会所难以想象的。不仅如此,法律只针对行为,也使法律得以摆脱千差万别的主体因素的干扰,使法律自身变得简捷明了。
  具有了更大的普适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法治成为可能。
  从上述的原理出发,又可以推论,那种不以行为而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因人而异的规则——尽管在制定程式和具有强制力等方面与法律十分相似——就违反了现代法律的最一般原理,就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法律。显然,上述分析意义重大,尤其对于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度更是如此。
  古代中国社会由于特殊的文明条件和历史背景,长期维持了一种以血缘身份、政治权势双重标准划线的不平等社会结构,尊卑贵贱的等级名分观念深入人心,“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规则的适用从来都以主体身份的不同为转移,而不以行为本身为标准。为此中国封建法律要以“八议”、“五服图”开篇,贵族官员尊长公开享有种种特权,人们的权利义务随身份地位而定,不存在统一的公共行为准则,·司法因人而异,同罪而不同罚,法律也因此而极端混乱繁杂,形同虚设。这种重身份不重行为的秩序模式、法律传统自然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现代中国,例如在阶级斗争为纲、计划经济的时代,阶级成分、家庭出身、政治面貌、职务级别,都堂而皇之地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不平等、适用法律不平等的“法定”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粗暴践踏,大量“以人划线”的政策法规纷纷出台,导致了一系列十分严重的、至今仍困扰我国社会的消极后果。现在可以看清,当年的失误,一个重要的教训就在于我们严重混淆了政治标准与法律标准的界限,法律不以行为为对象,而这与我们对封建传统清除不力,对现代法理不了解、不接受又有着直接关系。
  强调法律只对行为不问主体,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人们很容易发现,尽管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市场经济也天天讲,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在我们身边仍然存在着大量不是以行为而是以主体身份划线的可疑的“法律”。例如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仍广泛存在着以所有制和行政归属关系划线、以各种理由保护“国有企业”、“地方经济”、歧视限制个体民营和外来资本、坚持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政策法律而进行的形形色色的“执法”活动,等等。尽管它们各自有着种种看似堂皇的理由,但究其实质都是在以“身份”划线,是在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违反现代法律原理、法治原则的非法现象,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一个多元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公正合理并且有效率的秩序只能建立在行为规范统一的基础上,这已是为无数经验教训所证明了的。因此,坚持法律只对行为不问主体的原则,自觉抵制各种名目的“土政策”、“土法规”,在当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惟其如此,我国目前不尽人意的经济法制环境才能有一个大的改善,中国的经济才能有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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