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行为的规范之再思考——从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革新谈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一、革新
  我国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必要性法律基本特征理论是法学的入门和基础,是关于法律的概念和定义问题,它看似浅显直白,实则关系重大,影响深远。就法学研究而言,法律基本特征理论解释法律的一般特征和要求,说明什么样的规则才能称之为法律,从而实际上规定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制建设的起点;就社会影响而言,法律基本特征理论,作为秩序和公正的权威话语,对于民众的社会心理、法律观念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直接制约一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基本特征理论定位。历史证明,不同的法律特征说往往就代表着不同的法学和法制体系,代表着不同的政治和法律文明。
  中华民族由于特定的文明条件和历史传统,几千年来形成了一种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宗法加行政控制双管齐下的“王法”秩序,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是围绕着“王”展开的:法自君出,王权高于法律,法律是君主除暴安良之具,是权力和暴力的象征,是百姓必须谨守的“规矩”、“绳墨”,这些被视作天经地义。到了近代,虽然中国政制、法制在形式和体例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王法”
  观念未及触动。由于接踵而来的民族危机和国内战争,“救亡”、“富强”成为当务之急,中国无可选择地走上了一条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发展道路,政府全面控制社会,国家成为绝对权威,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传统的“王法”解释很自然地被继承下来,只不过,“统治阶级”和“国家”代替了过去的“圣王”,法律被解释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阶级专政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情况有所变化。反映在法理学领域,一些新版的教科书,均淡化了“专政论”、“意志论”的色彩,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新提法,如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等。然而,由于历史传统的巨大惯性,中国法律观念的更新步履艰难,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仍然难脱“王法”解释之臼槽。在上述新版的法理学教材中,那些有新意的关键之处往往是语焉不详,匆匆带过,整个理论阐释的重心仍在于政治国家、政治权力,直至暴力。显然,这与当今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反差极大。
  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市场经济渐成气候,蔚为大观,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已确立,中国正经历着根本转型,朝着民主、平等、法治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继续沿用传统的“王法”解释显然是不合时宜了。问题很明显,传统“王法”解释的要害在于坚持“权大于法”,不承认有独立的、超越于权力之上的公平、公共的规则。
  因此,且不说“王法”解释在学理和逻辑上必然要求法学屈从于权力,法学的发达因此将成为不可能,其指导下的法制实践更是不可避免地张扬权势,否定平等,抑制市场机制,贬低法律权威,妨碍民众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经验证明,不同的法律特征说,即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制度安排,指示着不同的秩序状态和社会前景。法治社会与“王法”观念是格格不入的,一个坚持“王法”解释的国度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有人担心,否定“王法”解释会不利于加强中央权威、发挥政府职能。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毫无疑问,建设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离不开中央的权威、政府的作用,在中国尤其是如此。
  但显而易见的,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权威和政府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这里且不论中央权威、政府作用自身的科学性、民主性问题,仅就其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影响力而言,传统“王法”解释仅仅在形式上维护中央的权威、政府的地位。长远看却不利于这种权威和作用的发挥。原因在于“王法”解释强调的是以暴力相威胁的权势和服从,客观上排斥了市场机制、契约意识、法治意识,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基于契约和法治原则的、关于公共权力的共识,中央和政府的权威将因此缺乏市场机制和现代法理的支持,面对问题,除了传统的行政手段之外别无它“法”。这在当今中国的情势下,必然意味着行政成本的高支出和管理实效的衰退:上有“王法”,下有“土法”,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直至欺下瞒上,阳奉阴违,法律规章形同虚设,中央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就有可能走向反面。当前中国,重回过去大一统中央绝对权威、政府一抓就灵的局面已不可能,亦不可取,唯一的出路就在于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制。因此,即便是从中央权威、政府作用的角度考虑,果断地实现从传统“王法”
  观念向现代法治观念的转换,也是十分必要的。
  清理传统“王法”观念,重建符合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社会需要的法律特征说,这一革新的意义是可以想见的。由于涉及到一系列社会、政治的基本价值观,由于未来中国将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革新因此具有全局意义,有可能引发中国法学、政治学、乃至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深刻变革,极大地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成为中华民族精神文明的一个标志、一面旗帜。但也正因如此,这场变革的阻力也是必然的,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迎难而上。毕竟,这是一项大势所趋的改革,是未来中国社会奠基,也是根本改变中国法学落后面貌的契机。
  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革新从何人手?笔者认为还是要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原理、常识谈起。确实,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法律基本特征理论所论就是“基本”,正是这些最基本、最通俗的道理构成了现代法学和法制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中国的现代化是无法想象的,中国法学的发达、包括那些时髦的、后现代的理论研究都只能是美丽的泡影。还必须看到的是,对于中国民众而言,那些源自西方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常识,尽管不能说阐所未闻,但实际上由于传统和现实的原因,长期以来是束之高阁,不甚了知,甚至一度被视为洪水猛兽。即使到了今天,中国自己也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但由于知识背景的不同,这些原理、常识也需要结合中国的经验再做分析,才可能被中国民众所理解、所认同,融入我们自己的生活。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首先选择法律基本特征理论中最一般的说法——法律是行为的规范,以此展开讨论,笔者将对照国内相关教材,结合中国的历史现实,分析这一判断在不同社会、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中的含义,以求深化对于现代法律性质的理解,准确概括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是高度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其基本特征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去分析。本文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现代法律作用于社会的切入点、或者说法律规范对象的形式特定性问题,重点在于强调法律是、并且仅仅是针对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法律不问主体、不干涉思想、不规定结果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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