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杂家道法思想述论——以《吕氏春秋》和《淮南子》为考察文本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志林 时间:2014-08-21
      第三,法与人情礼俗相一致。就法而言,在遵循自然天道的同时也应当与人情礼俗保持一致,惟有如此,法的正当性才能得到根本的贯彻。《淮南子》中认为,人性中有“善”端,但需要圣人法度的引导,所谓“人之性有仁义之资,非圣人为之法度而教导之,则不可使向方。故先王之教也,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故因其性,则天下听从,拂其性,则法县(悬)而不用。”[13]
      总而言之,“明于天道,察于地理,通于人情”是《淮南子》道法思想集中体现。有认识论层面上“道”的统领,有古代天文地理等早期科学观念的支持,更有人类天性和社会礼俗制度的支撑。法被置于一个庞大的体系中去,从来都是作为整体的部分来存在的。在先人的观念当中,法要服务于社会治理的目标,要顺应天道与人情,但却总是以法律独立性的缺失为提前的。
      三、秦汉杂家道法思想的特征及其历史影响
      秦汉杂家思想的特征就在于融通各家的整全性,这在《吕氏春秋》和《淮南子》的道法思想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为有机整合儒道法三家的思想元素,秦汉杂家道法思想具有一种分层的特征:第一,“道”构成法律的形而上的和伦理的根据。主张道对法的统摄作用,法律要体现道的作用。第二,总体倾向是德主法辅,即认为德、仁义、礼在国家治理的体系中具有主导,刑赏法度是抑恶的必要补充。并将德主法辅与“道”相关联,有机地融合了儒道两家的思想。第三,在具体的“法术”的层面,除反对严刑峻罚外,较多吸收了法家的思想。
      秦汉杂家道法思想体系当中,“道”和“因”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正是基于对“道”的诠释和“因”的引入,整个道法思想才成为内在协调的体系。“道”在《吕氏春秋》和《淮南子》中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是万物所产生最终依据,具有玄冥色彩;二是作为天人合一系统的最终决定性规律。道法关系是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对此,《吕氏春秋》和《淮南子》都强调道对法的支配地位,法只有与道相适应才能够发挥作用,即道本法末。在两部著作中,道进而转化为了“天地”,而“法天地”也成为道法思想的自然延伸。“因”对于道法思想的形成发挥了桥梁的作用。“因”的基本内涵是因循不悖,强调积极地谋求与一种基本准则之间的协调统一。正是有了“因”,使得在形而上的层面坚持道家原则的同时,又能够将儒家、法家等其他学派在形而下层面的思想元素吸纳进来,成为“无为”与“有为”之间的结点。第一,通过“因”使无为有了新的含义,即“无为”成为不妄为与顺道有为的结合。[14]第二,《吕氏春秋》和《淮南子》汲取了先秦各家人性理论的元素,以一种超越价值评判的相对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人之性情的问题,并通过“因”消解了天道和人性之间的紧张。[15]第三,法(特别是赏罚)应当因人情而制,无疑是对传统专制社会下法律僵硬苛酷的一种软化,同时也是道法思想的重要体现。
      思想演进无疑是一个历史传承的悠长过程。吕不韦和刘安虽未能实现其政治抱负,但人亡书废并不能阻碍思想元素以潜隐的形式继续存在。在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当中,依然能够感受对构建贯通天地人为一体的理论学说的孜孜不倦,逻辑起点从“道”变为“天”,阴阳之间从并陈变为尊卑有别,对道和人情的因循则转化为“天人感应”。可见,以“贯通各家”为主要特征的秦汉杂家,在战国末期至汉初的“道术统一”的思想融合过程中,以其独特的包容性,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在当前,面对转型期多样思想潮流的碰撞和交锋,秦汉杂家在思想融合中所表现出的宽广视野、平等对待各家思想的宽容态度,以及根据自身对时代主题的把握对所融合的思想进行理论构建的自觉,对我们并非全无价值。
 
 
 
注释:
[1]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十一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413-448页。
  [2]《吕氏春秋•侍君览•知分》。
  [3]《吕氏春秋•孟春纪•孟春》。
  [4]《吕氏春秋•仲春纪•情欲》。
  [5]《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
  [6]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34页。
  [7]《吕氏春秋•审分览•执一》。
  [8]《吕氏春秋•仲夏纪•大乐》。
  [9]《淮南子•天文训》。
  [10]戴黍:《淮南子治道思想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27页。
  [11]《淮南子•精神训》。
  [12]《淮南子•本经训》。
  [13]《淮南子•泰族训》。
  [14]譬如,《吕氏春秋•贵因》篇曰:“夫审天者,察列星而知四时,因也……汤、武遭乱世,临苦民,扬其义,成其功,因也。”《淮南子•原道训》亦认为“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
  [15]譬如,《吕氏春秋•情欲》篇认为,“天使人有欲,人弗得不求;天使人有恶,人弗得不辟。欲与恶,所受於天也,人不得与焉,不可变,不可易。”《淮南子•俶真训》也有同样观点,“夫人之所受于天者,耳目之于声色也,口鼻之于芳臭也,肌肤之于寒燠,其情一也”。这种认为人性趋同的观念,是天道使然,方可作为“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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