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才凤 时间:2014-08-21
【正文】

  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要求人们在研究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一套科学的基本观念,并用此理念去指导司法实践活动。司法理念体现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而法官的思维方式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也即法官的思维方式展现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优越性和前进性。法官思维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用法律基本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等思维方式对具体案件进行推理、论证、判断的过程。法官的思维在法官审理案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法官的思维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和规则展开论述。

  一、法官必须坚守的思维原则和规则

  法官的思维原则要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方向。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赋予现代司法的一切观点内容,其中包括依法司法,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独立审判,司法公开、司法权威、司法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法官在运用思维时必须在上述司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与之相适应,法官的思维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法官必须具备“依法司法”思维。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思维,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用法者必须先依法,而依法必须先理解法律。法官职业实质就是通过理解法律,以法律为适用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判断,使案件符合司法公正的价值平衡。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法官应当以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价值观为根本取向,坚持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审判原则就是法官思维在审判实践中指导方向和根本出发点。法官在诉讼中必须忠实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适用法律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只有在查明的事实上,确凿的证据上才能对案件作出实体的处理。“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法官需要实行崇法原则。“法官必须适用宪法和法规中实在的和明确的命令,即使他坚信这些命令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当今正义的基本理念。”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充分考虑刑法上有无规定,是否应当定罪处刑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法官司法应该在崇法的原则下进行司法,要把法律置于信仰的地位。

  2、法官必须运用逻辑方式进行思维。什么是逻辑思维?逻辑思维指人们在思考事物中应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加以分析、判断、推理、综合、筛选、从而摸清事物真相的过程。法官应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带有个性或特征的具体案件,实现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首先要理解具有抽象的带有共性的普遍法律之规定,然后运用自己的思维与具体的特殊的案件进行连接,从而找到最佳的切入点,让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法律与事实的结合不是简单地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对号入座,而是法官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定、推理、确认,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理顺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出案件的矛盾焦点,然后依照法律原则,作出正确处理。由此可见,法官的审判过程实际上也是逻辑推理过程,它综合运用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一系列逻辑方法,并由此作出合符逻辑规律的公正判决,即判决具有确定性、不矛盾性和明确性。法官的思维一旦缺乏逻辑性,它会导致诉讼活动的混乱和错误。比如出现混淆法律关系,颠倒事实经过,证据分析混乱,法律文书表述不清等问题。

  3、法官必须独立思维。独立性是法官办案的一个思维原则。法官办案不受社会舆论,社会团体和他人的干扰,要有自己独立的思辨能力和独立的分析能力,要坚持自己的独立地位,把握司法活动中内在规律性和科学性,坚持自己的思维方式,不因别人的干扰阻碍而有所改变。法官独立思维表现在独立主持审判,独立判断是非,独立的裁决结果等等方面。

  4、法官必须在程序控制下思维。公正的程序不仅保障了对实体作出正确的处理,更是对案件得以顺利、有序、公平审理的前提。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正义不仅应该实现,而且应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与其说体现了实体公正的价值,不如说更体现公开、透明、平等、理性的程序公正的价值,没有公正的程序为载体,实体的公正必须会受到公众的怀疑。程序公正保证了实体的公正,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上的公正来体现。程序对法官来说犹如无形的指挥棒,法官思维的就在程序性的庭审过程中得以展现。如果没有程序,也就无法展现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方式。合法有序的庭审程序确保了审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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