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走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志雄 时间:2014-08-21
 但无手段保障的目的真的能百分百实现吗?本人觉得若能实现,那也只是“歪打正着”,确保法治社会的最终确立,建立法治的手段必须是相对温和而有力的。在中国变革之际,地球上其他的国家也在不断的改变自己,但没必要大家都变的一样。变革就是要完成一套更加利于我们发展的法律模式。虽然如何变革,变革用什么方式,变革有那些步骤,变革的大纲是什么我们都依然在探索。但我们必须确定这种手段的重要性,手段可以保障我们不走错误的路,因为我们不能拿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冒险,“狂飙突进”的方式是无法在一个要建立法治的社会让法律成为公民的信仰的。温和的方式短期内虽然效果不明显,但却是安定的保障。 

  故在苏力教授的利用“本土资源”为法律材料实现法治的手段和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律理性图景”目的之间,本人认为可以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用一个比较合适的概念性的词汇来概括,那就是“本土化法治”。法治本身就是一个理想,一个图景,一个目的,先不去管法治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必须以温和的方式先去确立起法治的社会。这是更加实际的做法。
  2.法律更倾向于移植还是邯郸学步? 

  曾有人戏称苏力教授为“波斯纳的洋兄弟”。因为思想受到波斯纳极大的影响,苏立教授的观点大多很“泛经济”。他提倡以经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中国现代法治,以节省成本的方式、更符合经济效益的手段去实现、去完善我国的法治,比如从本土资源中获得法治材料,而非法律移植。当然并不是说不能或是不必法律移植,只是这种移植可能是有问题的,这种移植不一定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而其风险在于“这些东西可能破坏现存的社会秩序并使其失去自我完善的机会,从而使社会在演进过程中付出更大的代价。” 

  已成定论的是:中国需要大刀破釜的法律变革,但这个定论并不是支持大刀破釜的移植法律。法律移植不是中国现代法治形成的唯一方式,更不是唯一可行和合理的方式。中国的法律需要新的血液注入,但血型不同,那将是致命的。本人也认同在法律的世界有万用的原则,但万用的原则绝对没有我们期待的那么多,更多的法律是具有地方性的。大量而又快速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使用外来的操作方法,司法程序,将原有的系统规则(不论好的坏的、合适的不合适的、应该废弃的不该废弃的)破坏掉,造成的将是邯郸学步的困境,那时候中国的法律不是在“走”着前进了,而是艰难的“爬”了。“提醒这一点并不是要拒绝借鉴,而是指出借鉴之艰难”,请慎重移植。 

  3.大量的立法是否造成了我们的法律困境? 

  法律的作用在于确立一种大致肯定的预期,便于人们的行动和交往,所以法律要求维持一段较长时间的稳定和无变化。并且这些法律要为人们接受、为公民知晓。而显而易见,自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的立法(包括立、改、废)让我们无所适从。即使是一位职业法律人,也未必能说出在2009年中国一共有几部法律通过,几部法律颁布,几部法律正式实施。不为大众知晓的法律,就不会为大众所使用,不使用就不会被遵守,法律首当其冲应该有种被人信服的威严,并被人遵守。如果失去了这种遵守,法律就是无意义的。当然我不是在反对立法,立法是法制的必备环节,只是过于频繁的立法却过犹不及。 
   
  注释: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政法论坛.第23卷第3期.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政法论坛.第23卷第1期.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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