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曾博 时间:2014-08-21
  4.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从世界范围看,不管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或检察官以特殊侦查权,并且规定了很多的特殊侦查手段和措施。如在美国,根据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的规定,检察官对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有权进行监听、窃听、使用线人等特殊侦查手段和措施。另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腐败犯罪等特殊诉讼对象也设立了特别的侦查措施,《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我国已于2005年10月加入《公约》,为了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构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平台,我国应修订相关法律,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适用,赋予职务犯罪侦查以特殊侦查措施。 

  三、目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的可行性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在职务犯罪侦查引入特殊侦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已经签署并加入了《公约》,根据《公约》第5条第4款规定:“法律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活动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另外,《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候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措施,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公约》的这些规定为我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行使技术侦查权等特殊侦查措施提供了依据。 
  2.最高检及有关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的共识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奠定了立法的理论基础。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同志曾经提出:应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殊侦查手段以及其使用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使之运用规范化、法制化。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曾经向全过人大提交过《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立法的建议》,还有一些法律专家学者提出要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权。 
  3.有关的侦查实践效果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提供了实践证明。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运用了专门的刑事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措施发现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取得明显的成效,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如某区检察院在查办曹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中,通过秘密录音获取证据,最后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成功侦破案件。 
  4.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持。近年来,计算机、互联网、移动电话、录音录像等设备和技术的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侦查部门科技侦查的含量,以及储存、运用各种信息的能力,这也为侦查部门提供各种更为有力和方便的犯罪监控工具。另外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国家政府部门逐渐地掌握了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信息,拥有了监控社会的基本信息基础。这些丰富的信息资源为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当前针对职务犯罪的新形势,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尽快将特殊侦查手段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检察机关既授权又限权,确保特殊侦查措施的规范行使。 
   
  注释: 
  张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措施.天津检察.2009(2). 
  王胜.论秘密侦查措施在贪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2009年5月7日(wang_sheng2005的日志-网易). 
  张志刚.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构建与规制.蚌埠市检察机关2008年度获奖论文选登(二等奖).安徽检察网.2009年9月15日. 
  陈卫东,程雷.论秘密侦查及其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挑战(上).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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