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程传坤 时间:2014-08-21
  二、规范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技术细则和操作标准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固定证据用于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既提取证据又固定证据,这种视听资料在法庭上是否被采信、是否经得起物证机构的检验鉴定关键在于是否有规范的技术细则和操作标准,我们认为此方面包括设备标准和操作规则两个内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现在主要有异步延迟硬盘转刻光盘模式和同步直接刻录模式两类,从证据固定及检验鉴定的角度看同步直接刻录模式无疑更符合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但是现在市场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生产厂家良莠不齐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自设计生产,大多数产品还是pc机+刻录机的组装产品,更有甚者有些设备表面上能同步直接刻录光盘,而实际上是采用了异步延迟的硬盘转刻光盘模式。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视听资料面对质疑与鉴定肯定会丧失证据地位。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部门与国家权威物证检验鉴定机构尽快研究制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细则,从存储介质、存储方式、加密系统、操作系统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操作规则方面应该有统一、严格的实施细则,具体应该包括录音录像开始与结束的时间、画面范围、细节反应、封存法律手续、资料保存等方面。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检验鉴定程序 

  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把法庭是否采信作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目标。根据《刑诉法》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出示质证,视听资料证据应该是可鉴定证据,检察机关举出的这方面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经得起检验与鉴定;物证鉴定部门的鉴定,要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和存储介质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同步性、客观性进行测试;同时也要对固定视听资料原始光盘进行可信度检验。面对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质疑,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检验鉴定要有规范的检验鉴定程序与检验鉴定标准,从这一方面看也就要求相关设备要具有通用的严格的技术细则和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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