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范群星 时间:2014-08-21
  二、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对策
    其一,变革传统观念,树立共享理念。更新观念是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为此,图书馆必须从战略高度上认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意义,彻底根除资源共享中的本位主义、利己主义,切实树立全局观念和共享意识,将本馆的馆藏资源看成是社会的资源,将本馆看成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成员,将共享看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另外,图书馆应该充分认识到,任何一个图书馆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的文献收全。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对信息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个性化,图书馆之间必须建立起相互信任、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才能在满足用户信息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跳跃式发展。
    其二,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要打破图书情报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营造一个良好的文献信息共享环境,必须建立一个由政府统一领导的、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横向协调管理机构。该机构应该具有制定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发展规划、确立统一标准及资源共享规范的权力,由它组织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馆际互借,还可以在数据库加工、联合进行图书馆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协调。另外,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还应该建立网络信息资源控制中心,一方面对网络建设布局实施调控,另一方面在网络内部确立明确的共享关系。
    其三,加快法制建设,寻求均衡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图书馆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对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在传递和利用过程中涉及到的文献复制、计算机检索、本馆资源的保护和加密、用户隐私权不被侵犯以及文献信息资源不被窃取和篡改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网络信息资源的“公共借阅”。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部分信息资源共享法规、条例,但其远远不能适应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化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应该充分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在确保文献资源共享活动顺利进行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代表了用户的利益,而知识产权则代表了创作者或投资人的利益。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就会严重制约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反之,如果不限制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又必然给知识产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按照市场规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作出合理的规定,便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使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总之,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兼顾知识产权人、传播者、网络提供者和用户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四,建设高素质的人才管理队伍。人才是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要保障。为此,图书馆必须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除了要有计划地引进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化人才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库加工和参考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如强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网络技能,使其充分发挥网上资源与用户之间的桥梁作用。
    其五,切实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根本保证,例如元数据的定义标准、文献类型描述标准、联合目录编制的规范化和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等,均要求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信息加工,才能保证信息产品的一致性和共享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制定,遵循开放互联的标准协议与国际化接轨。[5]如在数目数据库建设中采用同一规格的MARL格式、同一系统的文献分类和主题标引工具、标准的著录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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