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雷鸣 时间:2014-08-21
       2.3 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适用  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这是由单位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特点和追诉时效期限确定的原理所决定的。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与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不一致,单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由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所决定的,而单位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除了受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外,还与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单位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有关,所以导致了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大小并不相同。并且,追诉时效期限是由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追诉期限的长短,又由于单位责任人员可能有多人,故而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应按他们在单位犯罪中应处的法定最高刑来决定他们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唯其如此,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才能得到有序、准确的计算。
        3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立法取向
        前文所述的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按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的方法只是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法。因为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与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不一致,而以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期限来确定单位的追诉期限肯定不够恰当。所以,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本解决还是有赖于刑法的修订,那么,在以后的立法中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如何尽可能完善?笔者认为,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根据单位的刑事责任和单位的刑罚的轻重来确定,应把罚金刑作为确定单位追诉时效期限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根据单位所犯的罪行,按应处罚金数额、非法所得数额及犯罪程度、危害后果来确定。⑩这种方法过于复杂,过于模糊,不利于操作,反而有害于正确适用。如果只将罚金刑作为确定单位追诉期限的标准,一方面,罚金刑数额的大小能准确体现单位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标准唯一,罚金刑的数额明确,操作简单、方便,既能做到准确确定追诉期限又能极好地提高效率。
        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按自然人的追诉期限来确定,这样既能使单位犯罪中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与自然人的追诉期限相协调,又能反映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特点,从而更好发挥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作用。
        总之,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对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是有法理依据的,但由于刑法立法的不周全,造成了适用上的困难。在现实的情况下,根据刑法原理,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方法。当然,要彻底解决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难题还得通过完善追诉时效制度来实现。
注释:
①参见李文伟.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11.
②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85.
③参见于志刚.追诉时效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5-27.
④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225.
⑤参见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64.
⑥参见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63.
⑦参见薛进展.单位犯罪刑罚的适用与进展[J].法学,2002,(9):58.
⑧参见谢望原.论对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J].法学杂志,2002,(4):75.
⑨参见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230.
⑩参见勾传增.查处法人犯罪问题初探[J].检察理论研究,1999,(2):48.
参考文献:
[1]李文伟.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11.
[2]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85.
[3]于志刚.追诉时效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5-27.
[4,9]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5]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64.
[6]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63.
[7]薛进展.单位犯罪刑罚的适用与进展[J].法学,2002,(9):58.
[8]谢望原.论对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J].法学杂志,2002,(4):75.
[10]勾传增.查处法人犯罪问题初探[J].检察理论研究,199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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