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协调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群英 张虹霞 时间:2014-08-21
   3、加强行业自律。2006年3月11日至12日,由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举办的“公开与公正——司法与传媒关系研讨会”在杭州举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女士认为中国当下凸现媒体自律机制有独特的价值。所以,她提出了12条媒体自律规则,即:(1)记者不是警察;(2)避免罪案报道的副作用;(3)媒体不是法官;(4)尊重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5)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关切;(6)对不公开审理案件之案情不宜详细报道;(7)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8)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9)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10)判决前发表的批评性评论应谨慎限于违反程序行为;(11)批评应当抱有善意,避免针对个人的品行学识; (12)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讼案件的报道和评论。 
(二)强化我国司法活动的自治性与透明化
    1、推进司法自治。对于内部而言就是司法内部的自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而合理的司法官员任免制度使司法官员必须受过高层次教育从而有高深文化、法律素养的人员担任,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从而自然远离趋炎附势之恶习,有稳固的终身或长期任职保障而使之无后顾之忧,有优越的物质待遇而使之不为五斗米折腰;对于外部而言,一切外部监督可以到位,到不能越权,即不能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不能盲目加强对司法的外在监督。 在逐步允许传媒进入法庭的情况下,明确法官作为法庭控制者的角色,对什么案件允许传媒进入,应由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有维持庭审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2、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作用是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和其他应予公开的案件信息向社会通报,以使传媒可以从正规渠道获取官方消息,提高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双方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3、对传媒侵权的救济。当传媒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已经不可避免会发生时,为保障被告公正审判的权利,维护司法独立,在程序上可以采取:(1)延期审理,直至这种不利影响减弱或者消失。(2)易地审理,到其他传媒报道尚未影响到或影响较小的地区进行审理。(3)重审,将传媒影响公正审判作为提起重审的条件,通过重新审判纠正传媒报道的不利影响。在实体上可以采取:(1)通过传媒业行业自律机构对传媒侵权行为进行惩罚。(2)设立官方的行政惩戒机构,接受传媒侵权的投诉,并作出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马群英,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虹霞,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1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2 程味秋、周士敏:论审判公开[A],刑事诉讼法专论[C],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3 徐显明、齐延平:“权利”进入,抑或“权力”进入—对“现场直播进法庭”的学理评析[J],现代法学,2001,23(4)
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P396
5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6 张剑秋、韩阳:再谈传媒与司法的关系[J],河北法学,2003 (7)
7 吴飞、程怡:传媒与司法的对话— “公开与公正—司法与传媒关系研讨会”述评[J],新闻记者,2006(4)
8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J],法学,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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