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建筑区分所有权中公司等集体组织的成员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易露 时间:2014-08-21
  上述各观点或理论出发点不同,或观察理解认识角度不同,虽然都揭示了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某一方面特征,并且有各自的观点理由,但实质争议在于集体组织是整体享有所有权,还是每一个成员都享有所有权,以及集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组织体说观点,强化了整体性,但没有说明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新型总有观点也不可取,总有指在日耳曼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的使用、收益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于公社所有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日耳曼总有观点与罗马法所有权本质不相容,经罗马法理念改造,到现代基本已经销声匿迹。如果我们模仿总有理论,会进一步造成所有权的虚设,真正所有者没有所有权,助长集体专权。法人观点也不全面,有法人组织固然可以这样理解,没有法人资格组织却无从依据。社区成员说观点没有说明集体内部成员处于何种地位,也留有遗憾。创办人所有说观点实际上否认了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说观点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过于模糊,不易把握。 
  本人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整体享有成员权,每一个股东或内部成员不享有成员权。理由:一是我国民商法,尤其是《物权法》承认集体所有权,公司等集体组织作为其中之一,理应因公民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投资入股,享有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这与组织体说强调单独所有权观点部分类似。二是符合公司等集体组织特点。公司等集体组织采取各种资产投资方式,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组成一个整体组织,拥有独立财产,它与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相分离,非依法律,任何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占有、使用、处分这些集体组织的独立财产,更强调完整性和统一性。各股东因投资享有主要是收益权,而不能单独享有所有权,基于此每个股东也不应当享有专有所有权。三是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既强调整个建筑物的共有性质,又强调区分所有部分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的互有性,是在一栋建筑物由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条件下,由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有机构成复合共有。如果任何公民基于对公司、企业、合伙等组织各种形式的投资,因而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就会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调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互有性失去现实意义,也会造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混乱和无序。 
   
  参考文献: 
  [1]侯水平.黄果天.物权法争点说析.法律出版社,2007,(7).234. 
  [2]蔡养军.集体所有权的层次及法律政策选择”.学海.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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