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处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琦 时间:2014-05-28

  摘要: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起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或者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到底是帮助了辩方还是伤害了他们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控方;辩方;辩诉交易

  一、辩诉交易背景简介
  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起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或者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多方位的讨价还价,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是建立在检察官三项有利于自己的允诺基础上的,该三项内容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撤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允诺提起比原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第二,罪数交易,是指在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只对其中罪或部分罪名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第二,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达到对被告人降低处刑幅度为条件来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一经达成协议,案件就不需要再进入实质性的法庭审理阶段,法官只须确认协议双方是否完全出于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并在判决中体现协议的内容。在这一审判程序中,由于检察官和被告的“实质性交易”行为主导了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官的判决主要依据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因此将其称之谓“辩诉交易”程序。
  二、双方的争论与笔者的观点
  辩诉交易制度的支持者认为对于辩方是有利的,因为辩方可以选择不进行辩诉交易,如果他们选择了,那么这个选择的结果比进行庭审肯定对于他们来说要好一些,否则他不会选,选择多总比选择少要好一些。帕累托理论观点认为一个由双方自由达成的合同对双方肯定都有利,能改善双方的状况,辩诉之间的协议毕竟也算一个合同,这个理论为辩诉交易对辩方有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还是有学者指出辩诉交易的胁迫性特征,他们认为,辩方的决定并不是自由的,而是对于控方的威胁的一种回应,就像是在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只对发出胁迫行为的那一方有利。
  笔者也认为辩诉交易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性,不是被告人自愿的选择,违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被告人陷入一种威胁购买的交易状态。不参加辩诉交易的被告人,一方面担心被检方打击报复,遭受更严重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又受到来自辩护律师的压力,结果导致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不得不为。在辩诉交易中,检方显然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会提出以比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为严厉的处罚作为威胁。具体来说,检察机关是唯一代表公共利益对违犯刑法侵害个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它具有专业性和垄断性的特征,这此为检察权的自由裁量和滥用提供了条件。检察官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或者“莫须有”的证据来与被告讨价还价,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造成很大的压力。如果被告不做认罪答辩,将对被告进行更为严厉的指控,逼迫被告做出并不公正的辩诉交易。检察官也可以做出明知法官不可能同意的较低的量刑承诺,换取被告人做出认罪答辩。
  三、笔者观点背后的原因
  刑事案件中辩方对于影响庭审结果的因素是不确定的,他们不知道公诉人所掌握的所有证据和公诉人会进行什么指控,也不能估计他们所受的刑罚会是什么,所以,他们既不确定被定罪的可能性也不能确定刑罚的严重性。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同意进行辩诉交易,即使认识到控方做不到让每个嫌疑人都进入庭审。虽然每个刑事案件仍然包含一个公诉人和一个嫌疑人,但是它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个特征就是公诉人不断在从事这一交易,同一个公诉人要面对不同的嫌疑人,这些嫌疑人是分散的,并且之间没有合作,那么即使公诉人的资源限制再严重,也能使自己的威胁有效。公诉人就像一个垄断组织,市场上只有他在出卖“辩诉交易”,但是嫌疑人则像一个又一个个体经营者。与垄断者相同,公诉人是有足够的能力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成果的。如果垄断者不肯以一定的价格以下出卖货品。一个又一个的经营者也没有能力去抗衡。只要嫌疑人不能联系做出集体的行动,那么公诉人就算资源再有限,也能起到威慑作用。打个比方,公诉人哪怕只有一颗子弹,嫌疑人有很多个,当公诉人一个一个对付嫌疑人时,嫌疑人即使知道他只有一颗子弹也会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