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作者:陈舜文 李广莹 何志东 

【摘要】近年来,从轰动全国“钓鱼执法事件”“株洲强拆自焚事件”到微博传发的“城管扒裤蒙羞事件”不断出现,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伤害,而且使行政执法的法律风险陡然增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安全、健康的生活已经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政府和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与日俱增,卫生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有效预测执法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卫生执法防范能力是我们执法员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卫生监督执法的实例感悟,对卫生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及其应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风险防范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2005年6月卫生部出台《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要以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鉴于卫生监督是立足于卫生专业技术的基础上的行政管理工作,2010年江捍平等同志借鉴国内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新成果,编写了《卫生监督执法指南》,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也对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提出了要求。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不规范,不合理或者不人性化的行为,如:轰动全国“钓鱼执法事件”“株洲强拆自焚事件”以及“武汉扒裤蒙羞事件”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又给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带来损害。因此,我们卫生行政机关如何高度认识行政执法风险防范问题的重要性,不仅成为行政机关提升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重大问题,而且也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和谐的重大问题。 
        1认识并挖掘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深刻内涵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具有执法资格、负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或者履行职责的卫生部门公务人员,在卫生行政管理事务实施中有可能受到责任追究或遭受损失、伤害的危险[1]。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可能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将面临着这样的风险,卫生部门更是如此。单纯就行政执法风险而言,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而不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非公务行为产生的风险。伴随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卫生部门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等重大责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愈来愈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执法员在执法上稍不注意,就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这对卫生执法人员来说是一种风险[2]。 
        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作为执法机构独立运作后,在经历各项具体事务分工和改革分配后,各项执法行为都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来实施,因此卫生行政单位和卫生执法人员所面临的风险往往是混同的。行政机关主要以其名誉和财产承担法律风险责任,而执法员则以名誉、经济利益,甚至人生自由等来承担法律风险责任[3]。执法员个人风险的产生自然对其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和责任带很大影响,而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完全摆脱相应的风险责任。不但如此,这种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着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常实施和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而公信力的降低甚至丧失的趋势才是我们卫生行政执法风险背后最大的风险。因此,从维护党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的角度来认识,防范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卫生执法部门的风险和相关执法员的风险,而且还包括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给党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这种不利影响不仅关乎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而且直接关乎政府行政管理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与环境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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