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伍玉功 时间:2014-08-21

  摘 要: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 者的生命 。教学方法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合理、适合的教 学方法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为此,法理学教学必须杜绝单一死 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理学 教学方法 讲授教学法

  行军打仗,讲究战略战术;救死扶伤,讲究对症下药;教书育人,讲究教学方法。方法 得当,事半功倍;反之,就事倍功半,甚至误人子弟。洛克曾说过,任何东西都不能像良好 的方法那样,给学生指明道路,帮助他前进。有些教师,尽管学术水平一般,但他(她)所 上的课生动有趣,学生喜爱,这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对教学方法的研究;相反,也有部 分教师,尽管学术水平出类拔萃,但上的课索然寡味,学生不喜欢,这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 他们根本不懂教学方法。教育家与教书匠的区别恐怕就在于懂不懂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所运用的方式与手段 。教学方法千差万别,多种多样,如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访问教学法、 脑力激荡教学法等。它们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它 们有优点,也有缺点,世界上根本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就像世界上根本没有包 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样。正因为如此,所有教学方法都要不断检点自己,审视对方,取长补 短,共同服务于教学目的。
  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是合理的、适合的?战略战术,讲究知己知彼;吃饭裁衣,讲 究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同样,教学方法,讲究因材施教。也就是说,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内 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教学方法,有的放矢;反之,就是无的放矢。
  任何一门学科包含丰富的内容(如编、章、节),教学对象的学习兴趣和基础又千差万 别。按照内容不同、对象不同,教学方法就迥异的原理,任何一门学科最佳教学方法就不可 能简单划一,而应该丰富多彩,多种多样。形象地说,多种教学方法交织在一起,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体系的龙头和基础,在“ 中国法学中处于领头羊地位”。①然而,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里却出现一种“怪现象” : “上法理课不睡觉,那才是奇迹”。②原因何在?理论界几乎异口同声:都是传统的讲 授 教学法惹的祸。不少学者撰文历数其“罪状”,似乎它很差;也有学者提出用其它 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等)来替代,使它从课堂上消失。果真如此?笔者不敢苟同。客观 地说,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确有缺点:教师以一定的教材和教案为蓝本,在讲台上不辞劳苦地 讲述;学生们却在台下“洗耳恭听”,被动接受,机械记忆,几乎没什么反馈。教师照本宣 科,学生死记硬背,它制约了学生的思维,影响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列宁在 《青年团的任务》中谈到怎样学习时,就一再痛斥“死记硬背”书本,脱离实际的学习方式 ,认为这样只能培养“书呆子”。换个角度,列宁实际上是在批评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一句 话,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对“怪现象”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因为如此,理论界已提 出 对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的改革。如王莉君教授在《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一文中就明确提 出改革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的基本思路。但改革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全然放弃讲授教 学法,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因为,使用得当的讲授教学法依然有许多优点:如能有条不紊 地组织教学和控制教学进程;能在紧张而有限的时间内系统地介绍各种原理内在的意义脉络 ,避免教学内容的支离破碎;能向数量较多的学生有效地传递信息等。③从中可知,传 统 的讲授教学法有缺点,也有优点。然而,其它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多 媒体教学法等)又何尝不是如此?如在传授新知识阶段就不宜采用辩论教学法,因为辩论教 学法必须以学生对某一论题有所了解,并掌握了一定知识为前提。既然所有教学方法都不是 万能的,那为何把“怪现象”产生的原因偏偏归结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如果真的是传统的 讲授教学法惹的祸,那用别的教学法(如辩论教学法)去取代它,“怪现象”就会灭迹?如 果真的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那教育行政部门、各大院校为何不用强制手段予以制止 ?法理学老师难道就无动于衷?情况并非如此。“怪现象” 的真正“元凶”不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注1),而是“单一”教学法,即各大高校在讲授 法 理学时,无视法理学学科的特点和教学对象的个性特征,千篇一律地采用单一死板的教学方 法。这种教学方法不管是什么,结果都一样:出现“怪现象”。
  法理学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其内容既具有抽象性、深奥性, 又具有广泛性、渊博性。时下,我国法理学教材可谓百花齐放,版本层出不穷(注2)。但 其 内容基本上包括:法的性质,概念(包括法的性质、特征、作用、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的关系、法的定义等);法的历史(包括法的产生、法的历史类型、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 义法等);法的制定与实施(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的遵守、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责任、法律监督)等三大块。④内容庞杂而繁多,这就决定 了 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无法胜任其教学任务,只能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法。即一编、一章、一 节甚至一个问题都应采取以一种教学法为主,其它教学法为补充的综合教学法。如法的历史 等内容宜采用讲授教学法为主,辩论教学法和反省与深思教学法等为补充;法的制定与实施 等内容宜采用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教学法和辩论教学法等为补充;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 系等内容宜采用辩论教学法为主、讲授教学法和访问教学法等为补充。更何况,法理学一般 开设在大学的一年一期,面对的是新生(也可称高四的学生),他们的基础、兴趣爱好等个 性特征相差悬殊,这也决定教师必须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才能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 总之,法理学教学只有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它们才能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共同作用 于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相反,教师如果不顾法理学内容和教学对象丰富的个性特征, 千篇一律地采用一种教学方法(不管这种方法有多先进),从第一堂课到最后一堂课,重复 相同的逻辑、条理,相同的声音、语气、语调,相同的姿势,相同的板书(仅仅内容不同),毫无变化,毫无新意,一切如旧。刚开始,学生可能尚有点新鲜,认真听讲和做笔记,可 久而久之,学生必然厌倦、分心。
  因此,法理学教学必须克服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采取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至于每一 堂法理课具体应采取何种方法?就要根据所授内容和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一种、两 种抑或多种?法理学教学可供选择的方法如下:
  
  一、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教学方法之一,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其含义 是,以某个主题为中心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 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三种讲授方式常常交织在一起,混合使用。眼下,它仍是最重要的教 学方法之一,人们的知识绝大多数是通过它而获得的。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整理法理学知识点,有选择 地讲授重点内容和基本范畴,其他内容留给学生课后自学。从一定意义上说,法理学的内容 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 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因而是教师讲授的 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 互作用,教师则应少讲,由学生自学。③第二,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 出 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⑤讲授教学法最为人诟病的缺陷之一就 是 “满堂灌”、“照本宣科”。为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采取如下对策: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 、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授课内容不局限于教科书的范围;预 先从课本中布置学生的阅读范围,并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简要概括阅读内容;在授课中不断设 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等。⑥第三,教师讲述的声音要清晰,音量要适 当 ,抑扬顿挫,富有情趣。讲授的速度要适当。过快,学生没有思考的时间,不易理解消化; 过慢,学生则容易倦怠,分散注意力;重要问题要稍做停顿,便于学生思考和记笔记。第四 ,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适时穿插其它教学方法(这是所有教学方法应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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