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则案例谈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三、国际商会敦促履约与传统解决方式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发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通常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国际商会敦促履约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新方式,与上述四种相比有其特有的优势。
(一)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最便利的方式,应当是协商
协商是指国际贸易双方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国际商事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并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决方式。协商方式,可以节省费用,气氛和缓、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因此被认为是最简便的、最有效的方式。
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是在用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使用的。它的手续同样比较简便,是在国际商务的帮助下完成的。其实施的过程较迅速,成效明显,费用也不大。
(二)调解、仲裁或诉讼是在贸易双方相互不能协商解决分歧时选择的方式,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专指经过第三者(国际商会或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的基础一般在于双方共同的愿望,愿意接受第三者的劝说结果。主要特点是时间短、费用不大,但选择第三方机构的过程通常消耗时间,有时需要反复协商,受损方较被动。只要有一方不积极合作,调解就不能顺利开展。因此愿意采用调解的,一般也应事先在外贸合同中约定同意进行调解。
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是由国际商会作为第三方出面的帮助受损方解决纠纷,是由受损方单方申请的,不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受损方容易实施,从而能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主动性较强。
(三)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法
这一方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的事项或问题提交给公正的双方选定的仲裁人(亦称公断人)或仲裁机构审理,由其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以其一审终局性、程序灵活性、裁判专业性、有可以申请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现在基本成为外贸纠纷解决方式的首选。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一致同意。贸易双方如愿意选择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事先在外贸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及仲裁庭,否则事后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将纠纷送交仲裁。
仲裁的裁决执行难是现在国际贸易中较普遍的现象,因为跨国执行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差异和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只有在承认与参加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的裁决的国际公约的国家之间,才有可能完成裁决执行。
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是通过国际商会来进行的。各国的国际商会都是同一组织中的成员,相互之间的合作遵循国际贸易惯例,所以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时,各国的国际商会能够相互配合,促进纠纷的解决。利用国际商会的成员力量解决问题是国际商务敦促履约的最大优势。
(四)诉讼这一方式付出的代价最大
它是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达成协议,从而将纠纷提交法律机关,由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因其耗时长、程序复杂、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外判决难以执行等原因,外贸合同一般所用不多。
与诉讼相比,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没有复杂的程序,没有执行难的问题,没有时间成本和费用高的代价。
与上述方式相比,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申请人借用了国际商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公正性、权威性,对被申请人进行的商事通告,是较好地利用了商业信誉对企业潜在影响而施加压力。
在前面的两则案例里,可以发现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效果显著,从可行性、经济性、有效性等方面来讲,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暂、费用低廉、形式灵活、利于合作的特点。尤其对日本、欧美等讲究商业信誉的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有很好的效果。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应学会用好商会敦促履约这一新型的化解方式,促进外贸业务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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