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设置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天长 吴青 时间:2014-08-21
    四、其他专业的行政法课程内容设置 
   
  (一)以社会站位为视角 
  我校在招收公安类专业学生的同时,也招收不少非公安类专业学生,他们的就业面向的是社会,是人才市场。对他们开设行政法律课程就要照顾到他们的就业实际,要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用切实的行动服务于学生就业。社会需要的行政法律人才可能更多地体现为服务于自身行政事务的办理,包括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管理企业、权利救济等,对于行政机关如何立法、自身如何管理和运作可能用处不大。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课程设置时,就要把重点放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章节。 
  (二)以行为判断为基础 
  作为一个社会人,要在社会中遵纪守法,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和判断他人的行为。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尺度,也是评判公民自身行为合法性的一个标准,学习和掌握这个标准,就能比较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行为和衡量自身的进退、得失。落实到行政法律的教学中,教师要着重讲解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即重点讲授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 
  (三)以权利救济为落脚点 
  作为普通公民,一般是被动地接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公民只有在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正是这时候才最需要法律知识。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就是帮助学生如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当然也能使学生从法律服务中得到回报,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学生也可将其作为日后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的途径。从行政法学课程内容设置的角度看,重点是教会学生行政协调、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知识,让学生充分了解这些救济手段的具体步骤和环节,为其就业打开一条可行的通道。 
   
  结语 
   
  行政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各专业,包括法学、公共管理、摄影摄像、安全秘书等非公安类专业和侦查、治安、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等公安类专业普遍开设的课程。从该课程开设的现状看,似乎仅从该课程的授课课时上予以区分,即法学专业的课时量多一些,而其他专业的课时量少一些。各专业笼统开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对课程的具体设置没有区别对待。笔者从自身的教学实践出发,在教学计划设定的课时内,结合不同的专业特点和社会面向,在教学内容的取舍、教学重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运用等方面都作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不揣浅陋,总结成文,期待引起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关保英.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认识[J].中国法学,2007(3). 
  [2] 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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