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元元 韩苗苗 时间:2014-08-21
       三、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原因分析
        我国立法将独立责任列为法人人格成立的条件之一,除了上述的没有真正厘清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的关系之外,还有其立法背景原因。
        各个国家基于本国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政策,赋予法人制度特殊的政治功能。我国将独立责任视为法人人格的条件的制度设计,是我国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改善企业经营的重要途径,旨在于推动国有企业走向市场。赋予法人独立人格,确定其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能力,一方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一方面把企业推向了市场,有效的激发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当时的情况看,与我国当时的国情是相符合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要求多样化责任形式的法人出现,法人独立责任的强制设定成了法人制度继续发展的阻碍。如果固守原来的路径选择,不正视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不承认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等的法人人格,法律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37条关于独立责任是法人人格成立条件的立法背景已经不适用现在的现实背景。法律应与时俱进,才能实现其价值。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历史的、现实各国制度选择的和价值源流的考察,还是基于我国立法背景的考察,独立责任均不是法人人格的必备条件。我国《民法通则》37条,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的角度,其变更都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应将独立责任去除出法人人格成立的条件,真正还原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我国法人责任形式的多样化,以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这也是民法作为私法所追求的意思自治和自由价值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周清林:《主体性缺失与重构—权利能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
2.李海龙:《法人独立责任否认论》,载《政法学刊》2008年第3期.
3.王红良:《法人独立责任之我见》,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4.曹红兵:《关于法人独立责任之探讨》,载《湖南商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5.江 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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