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制安全意识 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磊 时间:2014-08-21
       2.让儿童自己参与安全管理,使他们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中受益非浅,既维护了秩序、保证了安全,又锻炼了能力、培养了品质。在可班级建立安全宣传监督小组,为他们提供交流、交往的机会和环境,满足他们的成就感,充分体验生命的意义;可制定班级安全规则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在实践中感知、操作、领悟、建构生存安全能力。比如师生共建安全规则:“教室的安全规则”、“课外活动安全规则”均可以是学生自己制定并配有他们设计的标识。这样,学生在享有充分尊重与自由时也面临困难与挑战,他们坚强、勇敢、不怕困难同时注意安全的意志品质也因此而逐渐形成。    
        第四,外出活动必须有安全预案,各负责人一定要尽自己的义务。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有计划、有预案,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了解儿童健康状况,调查儿童的身体状况,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儿童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去年和前年我县各发生两起儿童课堂猝死事件,就是因为平时教师没有对学生的健康状况详细了解,学生发病时手足无措。同时,教师要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儿童的体能训练,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家庭应给儿童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合理地组织有一定强度和密度的体育活动。   
        第六,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儿童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教育法》第44条、《未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儿童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舍环境,学校要保证儿童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教师发现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儿童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儿童在危险的条件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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